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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现场研讨会综述(二)
2001-10-30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民办教育专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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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改善政策环境和加快民办教育立法的问题

  政策是民办教育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与此相关的民办教育营利、产权与回报、收费政策、师资供给、师生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是这次会议的热点话题。代表认为,既然《决定》已经指出,"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那么政策上必须有所突破,才能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的代表建议,应当继续坚持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建议象当年扶持乡镇企业、鼓励外商投资那样,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如施行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用地及融资的优惠政策,相应安排民办学校助学贷款。  

  教育产业和教育能否营利的问题是这次会议讨论的一个重点。有的专家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及私人产品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公益性、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教育的区别,认为国家不能推卸对义务教育及部分重要的非义务教育的责任。从整体上讲教育不能产业化,而是教育的某些环节和部分具有产业属性的特点,应当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发,民办教育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开发教育产业的生动事例,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就是发展教育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至于借鉴产业经营经验,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则是对所有学校的共同要求。这种看法得到了与会代表广泛的认同。不过,办学者还是非常关心《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问题,许多代表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学校不能有节余;否则就谈不上滚动发展,关键是节余应当用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上,而不是吃光分光,应有必要的监管措施来加以保证。由此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办学者回报问题,实际上是产权划分问题。有的代表认为,利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产业属性,民办教育在明晰产权和投资回报政策上应有所突破,适当考虑投资者的权益。会议代表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归办学者所有,有人认为应当归社会所有,有人认为分清个人、国有和学校财产分别建帐,原始投资部分的产权应当是谁投资就归谁所有,在学校没有能力偿还之前,可参照银行利率回报投资者,并将其列入学校成本,待学校具有偿还能力后,应分期偿还,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校发展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应当归属学校所有。后一种观点得到大多数代表的赞同,认为应当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投资、集资办学的积极性,发展与教育相关的产业,推动"以产养学"。  

  学费标准和税收问题是这次会议关注的另一焦点。关于收学费,有的代表认为应当随行就市,物价部门最好不要干预;有的代表则认为应当按成本收费,如上海实行"学费+赞助费"的模式,既履行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也保护了绝大多数家长的权益,同时也维持了民办学校正常运行。当一些办学者反映当地税务部门征税问题时,政府部门代表对教育实施免税政策作出必要的解释。师资供给和师生待遇也是一些起步不久的民办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民办教育发展至今,师资来源单一,年龄老化,兼职为主,队伍不稳,流动性大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阻碍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的代表建议,政府应建立师资配置的有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为师资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有的代表希望,教育部门出面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特别是要加强与劳动、人事、公安、税务、审计、工商、电力、国土、城建、交通等部门的关系,以求得到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治安保卫、供水供电、学生探亲火车半价等方面。  

  会上,代表们对正在讨论中的民办教育立法寄以厚望,希望能够比《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所突破,希望加快民办教育立法步伐,以规范政府、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各方面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创设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有代表建议请人大或政协比照1999年义务教育执法大检查的做法。在2000年联合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民办教育执法检查。同时,在新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建议鼓励地方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例如,浙江省政府制定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我国民办教育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四、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教育管理的问题

  展望21世纪初我国教育发展的形势,许多代表认为,我国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将出现共同发展、相辅相成的新局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再是"泾渭分明",两者之间必然会出现类似"光谱"的现象,无论是"国有民办",还是"公办民助",抑或"民办公助"都兼具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特点,主要是学校的自主权显著增强。相应地,政府可能从直接办学的主体地位淡出,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逐步转变为使用法律、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民办学校的代表热切希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形成大教育观念,统筹教育资源,把民办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系统和统一的发展规划,把民办教育发展目标"细化、量化"。按照全教会的精神,各政府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民办教育功的发展。来自地方教育部门尤其是主管民办教育的代表则更关心即将开始的地方机构改革问题,他们对地方教育部门内设民办教育管理处室的前景有所担心,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不同,地方事务性管理任务繁重,在处室设置方面不应完全比照教育部司局。民办教育涉及方方面面,各级政府保持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总体上看是有益的,有利于克服有些地方存在的政府办学"包打天下"、民间办学"乱打天下"和"学贩子""搅乱天下"的弊端。代表们建议教育部成立非常设的民办教育协调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建议各司局在对全国公办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也应兼顾民办教育事业。建议在国务院批准下,教育部与有关业务部委员对于民办教育发展全局进行协调。建议省级及以下政府教育部门在机构改革时适当保留管理民办教育的专职机构和人员。  

  有些代表建议,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制定和发布教育系统贯彻《决定》第12条的实施细则(办法),对2010年前全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目标进行具体部署。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统计和监控,把民办教育尽快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常规统计中来,使民办教育成为全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还有的代表建议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特别是把好审批和审计关,重视过程管理,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和经济担保制度,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很多代表提议,应当按照《行动计划》第39条,"国家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的要求,尽快启动这一基金,对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和办学者予以表彰和鼓励。还有不少代表呼吁,应当继续加强民办教育的现状分析和政策调研工作,健全有关民办教育热点问题的调研和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各类教育科研单位和民办教育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建议进一步开发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社会各界对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参与、咨询、评估和监督活动。  

  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自身建设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问题。  

  民办学校必须"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求兴旺",在竞争中提高教育服务意识,形成各自的办学风格,深化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探索多种人才培养的模式,是与会代表共同的想法。大家认为,今后的民办教育,要走"外引内联"合作办学的道路,或与公办学校联合,或与教育科研机构联合,或与政府及企业联合,或与其他民办学校共同联合,或直接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途径。当前,民办教育同样面临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的问题,有的代表提出,现在民办教育布局上存在着很多重复建设、资源难以共享、规模效益过低的问题,建议加强"强强合作"、"强弱合作"和"弱弱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还有的专家认为,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特别是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做到"硬件合格,软件过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持续变革意识,增强掌握分析信息的能力,善于分析形势,不断寻求新的生长点。  

  关于教育质量评价问题,有的代表认为,教育质量的标准一向是多元化的,不能仅用学术性标准来衡量所有学校。现在,民办教育在实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质量标准方面先行一步,比公办学校更加关心毕业生的出路,就是新的教育质量观的体现。今后民办教育生命力的关键,主要在于能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民办学校必须在规范办学过程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为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苦练内功,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举办民办学校,就应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成功的道路千万条,不能简单模仿照搬。也有的代表认为,成功的经验必然有共性,值得认真总结和适当借鉴。民办学校的代表们表示,今后一定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第三次全教会的精神,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迎接挑战,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实现我国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摘自:民办教育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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