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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民办高校的几点思考
2001-10-25    上海市教科院高教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夏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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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统计,我国多数民办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费基本上可以通过收取学费和自筹方式加以解决,但在需要扩大学校基础建设增添急需现代教学设备时往往感到十分困难,国家如能适当提供资助或提供无息低息贷款,将能解民办高校燃眉之急。根据我国国情,特别是在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对民办大学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失为政府间接资助民办高校的有效方式。

  ●从1996年我国高校的科类结构看,大多偏重于理工教育,人文社会学科所占比例一直偏低,特别是一批面向第三产业的财经和政法类学科专业。据有关专家预测,到本世纪末,我国至少需要高中级财经类毕业生累计约100万人,政法类毕业生约40万人,1992年,普通高校财经类毕业生数为6.5万人,政法类毕业生为1.2万人。如果维持这个培养规模,1993年-2000年,普通高校可培养财经类毕业生50多万人,政法类毕业生约10万人,尚缺30多万人,再加上人才的自然减员,可见单靠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很难解决的,民办高校的兴起和发展,正好拾普通高校之遗,补普通高校之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有较为稳定的行政管理人员。民办高校的评估指标主要由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效益等若干大项组成。

  ●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以及发展中国家(如智利和韩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和私立高教部门之间,大体上都经历了从"控制"到支持和从"反控制"到争取资助的历史转变。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与经济体制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高校也可以实现多种所有制。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多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之一,应该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及办学效益,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当前,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从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高校本身两方面做好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起到积极引导、扶持与管理的作用

  1、对民办高等教育应树立正确的观念

  目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调控,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两种,其一认为,既然民办高校面向市场办学,政府主管部门就不必过多地去干预、控制,只要在政策方向上把握住就行了。没有必要去限止、用条条框框去"管"去"卡",让其在市场中"自生自灭"。其二认为,高等教育有其周期性和规律性,不能放任自流,要吸取过去办高校"一哄而上"的经验教训,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完全应该按照现有公办高校的要求来参照,而对有些民办高校的专业,只需在现有的公立高校基础上扩大招生数就可以解决,因此民办高校不宜发展过快。  

  从高等教育改革的实践表明,管理体制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而办学体制改革又是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因为只有搞活办学体制,才能促进管理体制改革,经费筹措体制改革,招生与就业体制改革,进而促进整个高教体制改革。  

  随着办学体制的深入发展和经验积累,必将促进办学力量的多样化,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和办学模式的多样化。笔者认为,为促进办学力量多样化,我们的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部门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应运重生和蓬勃发展,是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以及发展中国家(如智利和韩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和私立高教部门之间,大体上都经历了从"控制"到支持和从"反控制"到争取资助的历史转变。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民办高校的兴起是我国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力开发民间教育资源,改变高校单一国有化模式,实行公、私立教育并举,已是我国发展高教事业的重要战略。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对民办高校要积极鼓励、积极引导,要引导民办高校与当地的市场经济发展、公立高校的教育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出民办高校的优势来。  

  2、尽快制定必要的民办高校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家教委虽然于1993年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最近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但总的来说法规的原则性较强,缺乏针对"民办高校"本身的富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法规。(笔者认为,民办高校与社会力量办学是有质与量的区别的)因此,各省市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地方性法规来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各地可以制订相应的《民办高校管理办法》,对民办高校的筹办条件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加以规范。  

  当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管理法规,对批准筹办的民办高校进行有效地引导与管理。  

  这项"民办高校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应体现以下几方面:

  (1)被批准筹办的民办高校所应具有的办学自主权:

  --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有权聘任或辞退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有权按国家规定的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自行评聘教师职务;--有权决定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各项奖励;--有权接受国内外个人、组织、财力、政府的捐赠或资助;--有权创办以筹措教育经费为目的的科技产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开展各种有偿社会服务活动;--有权享有国家赋予公办高校的一切政策、税收优惠;--有权在教育行政机关核定的学生总规模和专业总数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招生人数,调整专业设置,不受国家制定的专业目录限制;--有权自行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入学;--有权自行制订教学计划,决定课程设置、所修学分和教材内容。  

  (2)被批准筹办的民办高校所应具有的义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委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教育法规;--要如实定期地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教育统计数据,报告学校工作情况;--学校应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制定《董事会章程》、《校务委员会章程》、《学生学籍管理章程》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学校的各项收入应悉数用于以教育为目的的预算项目,结余部分应补充学校基金;--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如教育质量评估,办学条件检查,财务审计等。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定民办高校的管理法规与政策;--制定对民办高校实施评估、验收、审计等活动;--落实对民办高校的适当资助。  

  (4)监督与罚则:

  民办高校在筹办阶段如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筹建或招生者;--在筹办阶段进行学历教育者;以营利为办学目的,未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滥收学费、滥发文凭、证书者;--办学不善,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者。  

  当然,在制定这一系列政策法规时,要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要处理好法规的稳定性与当前高教改革的关系;既要考虑法律的统一性,又要注意某些特殊性;要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处理好立法与执法的关系;要处理好民办高校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  

  3、要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审批民办高校,对民办高校筹办阶段所需的各方面条件予以充实。如上海市成立了"民办高校设置审议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民办高校的办学人员、办学经费、办学条件等内容逐项进行验证、审议,把好质量关。

  另一方面,又要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如要起到咨询、联络、协调等作用。可以定期对筹办中的民办高校进行评估、检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估指体系,有较为稳定的行政管理人员。民办高校的评估指标主要由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效益等若干大项组成。  

  笔者认为,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一定要搞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与此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高校纳入教育事业规划,在待遇上与国办学校一视同仁,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高校予以一定的扶持。  

  关于扶持民办(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两大方面。在此,日本、韩国、智利等国的经验值得一学。  

  首先,根据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如果我国政府能对民办高校特别是办学成绩优良而又在扩大基础建设的民办高校提供少量财政资助,必将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稳步发展的重要保证。智利是拉丁美洲地区私立高等教育相当发达的国家(1990年私立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94.8%,私立高校在校生所占比重为52.4%),1990年政府向私立大学拨款260万美元占政府为公私立大学拨款总额的2%。韩国是亚洲私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1994年私立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82.2%),1990年政府对私立高教机构提供1100万美元的资助,占政府为公私立高教机构资助总额的5.7%。虽然上述资助金额的绝对数字并不算多,但是这种直接资助对私立高校来说却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手段。据有关统计,我国多数民办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费基本上可以通过收取学费和自筹方式加以解决,但在需要扩大学校基础建设增添急需现代教学设备时往往感到十分困难,国家如能适当提供资助或提供无息低息贷款,将能解民办高校燃眉之急。  

  其次,根据我国国情,特别是在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对民办大学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失为政府间接资助民办高校的有效方式。现以日本为例,日本的税收项目繁多,但是却对私立学校的学校法人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1)免除注册税、印花税、法人居民税,以及法人税(经营非营利事业时);(2)免除继承税(根据遗赠获得财产时)、赠与税(根据捐赠获得财产时)、法人事业税、不动产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资产收益所得税;(3)学校法人经营营利事业时,也享受减税,如由一般法人税的37.5%的税率减为27%。此外,营利事业年度所得的50%可计入成本,从而免除部分法人税;营利事业年收益不足350万日元时税率为6%;350-700万日元时税率为9%,700万日元以上时为12%。此外,为鼓励法人和社会公民捐赠教育事业,日本政府也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社会公民进行特定捐赠时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优惠(扣除额度为捐赠额减一万日元),但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年收入的25%(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不受过大的影响);而法人实行特定捐赠时可将捐赠额计入成本而少交法人税。当然,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还需认真研究。但是,现在至少有一条路是切实可行的,即对捐资兴学助学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民)特别是捐助民办高校者实行减免有关税收。此外,另一条也许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也将是可行的,那就是把届时因为适龄青少年人数下降而出现的多余中小学校舍赠与或低价租让给民办高校,以改善或解决这类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二、民办高校本身应进一步充实力量

  1、完善办学条件

  目前被批准筹办的民办高校大多无固定的校舍,办学条件较薄弱。  

  笔者认为,要解决民办高校的校舍问题,可将部分成人高校进行改制,即将原有的公立学校转为民办,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学校完全依民办方式运行,国家只给少量的补贴。这是落实民办高校校舍问题的一个办法。这种改制的实质性措施有:

  --原成人高校"摘牌",以民办高校的牌子"一致对外",两校融为一体;--董事会的一位副董事长由原成人高校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原成人高校的校长进入董事会。原高校的领导干部由董事会择优聘用并由校长任命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从而实施对学校的管理和领导;--改制后的教育经费主要由民办高校一方提供,国家根据情况予以一定的补贴,如可一次性地投入一笔资金成立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或教育银行,或对一些科研项目进行一定的专项资助;--原成人高校与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作相应的协调,实行统一的教学管理。

  通过将部分成人高校进行改制,可以极大地充实民办高校的办学力量:一是可以解决校舍问题;二是充实了师资力量和管理队伍;三是补充了一定的教育经费;四是调整并覆盖专业面,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龙头和中国高等教育最为发达地区之一,理应在十五大精神的鼓舞下,率先在高校改制方面作大胆地实践,同时也为民办高校办学模式的多元化作方向性的探索。

  2、建设一支骨干教师队伍

  目前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绝大多数是公立高校的兼职教师所充任,且存在着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不利因素。为此,必须加强措施建设师资队伍:

  --实行优惠政策吸引高校的研究生至民办高校任教;--选拔年轻教师至有关高校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养,形成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的核心力量;--建立高校教师连聘制,及时将有成就的教师聘为学校的兼职教师,活跃民办高校的学术气氛;--制定灵活的教师聘任制度,形成少数专职骨干教师为主,大部分兼职教师为辅的师资队伍;--实行民办高校教师的互通制,即各民办高校之间的教师可以横向交流、取长补短,充分发掘民办高校的教师资源。  

  3、认真做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与自学考试的助学辅导

  实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无疑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方向,1997年上海市已有14所学校可进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因此把好考试关,引导学生完成考试,就显得极为重要与迫切:

  --民办高校所设的考试专业必须与当地的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结合起来,互相协调、统一;--必须对学生加强学籍管理;--学校的教学要有针对性,应定期、分阶段地对学生的学习作考查,并及时进行再辅导;--建立奖教奖学金制度,有力调动起师生员工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面向市场,切实调整学科与专业设置

  目前民办高校科类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由于民办高校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容易受利益的驱使,在没有经过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互相争着发展同一类专业,致使民办高校在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改革上,缺乏一种合理的宏观调控,造成人才培养的混乱及专业结构的比例失调,专业调整盲目适应市场,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

  --科类结构发展很不平衡,财经商业类、应用文科、社会服务类比重较大,而法律、医学、理工科专业、特别是面向拥有80%以上人口的广大农村的学科专业基本上是空白。

  --从学科专业设置的情况看,民办高校学科专业大都是按职业或产品设置的,专业划分过细,口径过窄,适应面小。

  --学科专业名称五花八门,随意性很大,甚至内涵相同的学科专业在两个或同一学校中名称却不同,专业名称不规范,不科学。  

  因此,必须进一步面向市场,对科类结构加以调整:

  (1)积极建立和发展面向第三产业的学科专业"面向市场"、"适应社会"、"节约经费"是民办高校专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变化的情况看,我国以原材料开采和加工为主的第一、二产业特别是第一产业相对稳定,而以社会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则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力就业结构也相应的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产业的社会劳动者占总数的比重有所减少,但其绝对规模仍在不断增长。这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于农业劳动力绝对增加、相对减少的阶段。今后,随着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发展,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不仅保持相对下降的趋势,而且必将出现绝对下降的新局面。第二产业劳动力不但相对增加,而且绝对数也迅猛增长,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增长,第二产业劳动力在本世纪仍将继续保持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同时并行的趋势。第三产业劳动力从1949年1070万人增至1989年的9929万人,40年净增加8859万人,增加了8.3倍。  

  随着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产业劳动力必将有较快速度的增长。

  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造成了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力的短缺,致使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落后,而且技术含量低。而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素质是靠高校设置相应的学科专业如:"商业、金融、保险、旅游、信息、法律和会计、审计、咨询、居民服务等"面向第三产业培养人才的学科专业来完成的,从这些学科专业自身的特点来分析,它们大多投资少,人才培养周期短,应用性和适应性强,见效快,正好适应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  

  从1996年我国高校的科类结构看,大多偏重于理工教育,人文社会学科所占比例一直偏低,特别是一批面向第三产业的财经和政法类学科专业。据有关专家预测,到本世纪末,我国至少需要高中级财经类毕业生累计约100万人,政法类毕业生约40万人,1992年,普通高校财经类毕业生数为6.5万人,政法类毕业生为1.2万人。如果维持这个培养规模,1993年-2000年,普通高校可培养财经类毕业生50多万人,政法类毕业生约10万人,尚缺30多万人,再加上人才的自然减员,可见单靠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很难解决的,民办高校的兴起和发展,正好拾普通高校之遗,补普通高校之短。  

  (2)适当调整民办高校内的科类结构设置从宏观结构上,适当控制财经类专业的发展,将重点放在稳定数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上,同时,适度发展法律、医学、理工科专业,特别是支持和鼓励面向广大农村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农科类,以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体育类卫生保健的建设与发展。  

  从微观结构上,改变以产品、职业为依据设置专业的办法,为以大的学科作为专业设置的基本依据。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学科专业内函和覆盖面,提高人才培养的广泛适应性。  

  (3)办出自己的专业优势与特色来首无要提高思想,明确认识。民办高校应正确估计自己的优势,同时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自己的先天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以弥补自己的弱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这种以国立高校为主体的办学体制下,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次,要找准坐标,明确方向。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在科类结构上普遍存在着盲目向普通高校看齐的错误倾向,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民办高校要认真分析研究自己的办学方向,正确处理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之间的关系。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状况看,普通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应放在目前市场需求量不大,但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专业,如师范类、文史哲类、数理化基础理论类。民办高校将在外语、经济、金融等社会、人文科学方面求得发展,并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第三,汲取国外私立高校和我国近代教育发展史上一些著名私立高校的办学经验。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和研究,使其有益的措施和经验为我所用。

  (文章摘自:民办教育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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