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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事业单位招聘实行回避制 博士可免考
2011-05-06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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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新进人员都要公开招聘

  办法规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国家政策性安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涉密岗位的、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人员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公开招聘应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逐步按程序进行。

  四类人群应聘可以免考

  对因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而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体检有异议可申请复查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要组织进行体检。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并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公示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省直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事业单位由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有关人员实行回避制

  在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确有关人员回避的要求。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记者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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