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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职能调整的内容
2011-03-0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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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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