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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考生信息者应负法律责任
2011-06-21    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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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近日,网上有人售卖“2011年全国高考学生名单”,其中,北京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花1000余元便能买到。

  高考刚结束,“2011年全国高考学生名单”就在网上热销,这不但是影响极坏的公共事件,而且也意味着个人信息安全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鉴于近年来高考信息屡屡“走光”,教育部早在今年3月底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就郑重提出,地方教育部门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教育部的善意提醒,却被一些部门当成耳旁风,更大范围的个人信息泄露,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按理讲,考生信息按照现行规定是由专人严格管理的。倘若网上售卖“2011年全国高考学生名单”属实的话,那么信息泄露的源头,不仅包括学校,也有可能是省市县招生办公室的人,如此大范围的泄密,显然不可能是一两人干的。

  与此同时,考生信息的泄露,与巨大的黑色利益链有着紧密联系。随着高考生源的逐年减少,独立院校、高职高专的急剧扩张,而考生的信息,作为重要的招生信息来源,自然就成为他们窥探的对象,因此,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尤其是高考学生的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考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无疑已违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法律侵权。明码标价、公开兜售或者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不仅会给考生及家人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也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这显然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年10月16日,两高共同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实施,这为打击非法获取、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重型武器。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以此次高考个人信息泄露为突破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不仅能激活现有法律,更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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