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业学位
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和临床医学博士、行政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
(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为了促进各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有关办法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从1999年开始,还将在部分学科组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主管部门还要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这一渠道取得的硕士、博士学位与应届毕业研究生取得的学位一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钻研业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制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因此,保证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始终强调"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一是树立全面质量观,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二是抓好从招生、培养、管理到授予学位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和保证机制,加大检查评估力度,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学科、专业或授予单位,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其改进"、"暂停招生"、"暂停授权"、"撤销授权"等处理;四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中国学位的声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开始,就在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选择了22个学科、专业,进行了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试点。近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工作的法规、制度和办法正在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为了转变政府职能,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逐步由事业性机构来承担,1994年,成立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6年,包括由原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以及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一些有代表性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进行了质量检查和评估;1997年,结合新专业目录的实施,对全国前四批的1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
对硕士、博士点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导师和学术队伍的有关情况、科研水平、教学培养质量、管理水平、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等等。评估工作的步骤一般分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聘请专家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同行专家评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授权组织评估工作的部门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促进了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提高了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水平,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1989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共审批授予了80位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的授予促进了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国际或地区交流与合作,对我国的涉外工作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建立与发展同世界各国在学位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国家与地区间的学历、文凭和学位的相互承认工作。1983年12月16日,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在泰国缔结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到目前为止,经各国政府批准,已有12个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是缔约国之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公约的国家级执行机构。此外,中国还和12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双边协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还在内地相对薄弱的一些学科,批准了一批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通过合作办学,我们不仅培养了一批社会急需人才,还引进了一批先进的教材,锻炼和培养了我们的师资,借鉴了境外一些好的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内地高校的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