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教育资源 科研发展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CERNET 校园之窗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帮助贫困大学生走出就业困境 需要多方努力 2008-04-14 16:47   ·京高招照顾政策微调 思想品德突出可降分录取  2008-04-14 15:00   ·教育部:高校教学评估存在弄虚作假与形式主义 2008-04-14 10:55   ·高校有责任帮助大学生“村官”安心扎根农村 2008-04-14 10:12   ·户籍限制 进度不同 农民工子女纷纷返乡就读 2008-04-14 10:09   ·南京:民办幼儿园名称不得出现“国际”等字样 2008-04-14 10:07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教育研究 > 教育综述 > 综合新闻
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11-23  中国教育网  

邮件收藏功能可以方便将本页内容发至您的邮箱收藏。

字体大小:

  中国教育网11月22日讯 据人事部网站消息,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

  《规定》强调,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在维护考生权益的同时,强调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努力营造诚信报考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体现了公务员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要求,在切实维护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着力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屡败屡考“公务员”为何吸引你
· “经验优先”不能成为公务员的敲门砖
· 湖北:5年后应届生不能直接报考公务员
· 上海市级机关将拒绝从应届生中选拔公务员
· 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导:如何在短时间内考高分
· 公务员考试辅导:言语理解与表达“十不看”
· 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申论阅读归纳三步曲
· 2008年公务员考试数量关系题解:抽屉问题
· 2008公务员面试辅导:顺利通过面试必备12题
· 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和其它常识的备考秘诀
  主编信箱 | 投稿
教育专题:全国教育系统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
·惠普“e校园”有奖调查
·第24个教师节特别专题
·城乡全面免费义务教育
·汶川大地震英雄教师谱
·理性爱国 发愤成才
  文献资料
·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
·2007年全国高校优秀...
·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
·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名单
·2007年全国中小学德...
  教育黄页
·理工科通讯(2008/12)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浙师大教育评论研究所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Copyright(c) 1994-2008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