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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全文)
2012-07-23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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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立健全教育标准和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建立标准修订机制,定期对相关教育标准适用性进行审查。设立国家教育标准中心,加强教育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到2015年初步形成国家教育标准体系。

  完善标准实施和检验制度。开展教育标准的宣传、培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标准的责任。鼓励教育中介组织积极参与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检验。通过实施标准,推动学校达标建设,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推进教育评估科学化,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

专栏10 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具有国际视野、适合中国国情、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具体包括六大类别:

  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包括教学、生活、体育设施,劳动和实习实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国家配备标准。

  二是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标准。包括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等标准。

  三是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包括校(园)长、教师的编制标准、资格标准、考核标准以及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教育标准。

  四是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包括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学校行政、教学、服务行为的标准。

  五是教育质量标准,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六是国家语言文字标准。

  建立教育绩效评价制度。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制定科学评价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鼓励社会、家长、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教育绩效评价。将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绩效评价同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业绩奖励、职务(职称)晋升等的主要依据。将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的绩效同政府对学校的奖励性、竞争性教育拨款挂钩。加快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核心的科研评价机制,切实减少行政对学术评价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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