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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2015-10-10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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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江西省教育厅日前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划出了10条师德“红线”。

  江西省教育厅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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