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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http://www.edu.cn 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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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6日、1996年11月6日、1998年12月14日、2000年9月29日、2002年12月19日、2004年10月18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二、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确定。

  四、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4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除第二章第三条中有关内容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均适用。

  六、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

  七、资深院士不参加对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八、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不正当活动。若有违反将视其情节做出严肃处理,直至对相关候选人终止评审或暂停该单位推荐候选人资格。

  第二章 推荐院士候选人

  一、推荐院士候选人通过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二、院士推荐候选人。

  1.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2.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3.院士必须了解被推荐人,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推荐书),并请被推荐人提供“候选人附件材料”。候选人附件材料包括:①被推荐人基本情况;②被推荐人中国国籍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③论著目录;④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著作的引用和评价);⑤获奖证书和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⑥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

  院士对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被推荐人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4.院士应在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推荐书和候选人附件材料以及院士增选录入系统电子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文件)寄送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院士工作局)。

  三、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候选人。

  1.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协为归口初选部门。其所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均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被推荐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2.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以下简称部门推荐书),并请被荐人提供“候选人附件材料”(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三款,其中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的有关规定除外)。

  所属单位对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被推荐人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3.各归口初选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

  4.凡双重领导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候选人无效。

  5.各归口初选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切实严格根据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进行初选,填写“归口初选部门评审意见”。初选后,分别按中国科学院6个学部(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地学部、信息技术科学部、技术科学部)列出名单,正式行文并连同部门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和候选人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一并于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寄送院士工作局。

  四、凡连续3次均为有效候选人而未能当选者,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

  五、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为本次增选的有效候选人。

  六、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初选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其相关材料(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

  七、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不符合院士推荐的标准与条件,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 学部评审和选举

  一、对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掌握评审标准要结合学科的特点。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科技发展所作的贡献。

  二、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三、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方为有效。

  四、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1.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2.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10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汇总表、推荐书及本评审组选票和评审意见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填写评审意见及选票,于7月10日前将评审意见表和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7月20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评审结果。

  3.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8月1日前将评审意见、投票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按规定名额圈选后,于8月1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4.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25日前确认学部评审投票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票数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得票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5.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2-3人)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1位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负责提出对初步候选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评价意见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6.初步候选人名单由院士工作局汇总后印发全体院士审阅,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五、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介绍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包括投诉处理情况);院士讨论评议;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增选名额的1.4倍。

  六、选举院士。

  1.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同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七、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报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产生新当选院士名单。

  院士工作局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新当选院士名单。

  八、其他事项

  1.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2.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3.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4.评审过程中,会议秘书处设置“院士意见箱”。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问题,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认定后,可确定院士或指派专人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本学部常委会研处。

  5.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回避办法:在本学部学科评审组和全体会议上介绍、评议某候选人时,院士与该候选人属以上关系者,一律暂时离席,待对该候选人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候选人的评审。

  6.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

  7.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8.会议评审暨选举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召开,6个学部同时同步进行。

  第四章 附则

  一、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二、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三、院士工作局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1.对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2.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推荐学部的确定。

  1.被推荐人由何学部评审,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即推荐书上填写的学部。

  2.不同渠道推荐同一被推荐人,在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3.仅有院士推荐且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商定。

  4.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一条关于推荐院士中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被推荐学部相同的规定。

  5.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以院士工作局名义具函,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并说明调整的原因。

  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其修订和解释权在学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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