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条规定自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为止,各地陆续报道了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人由于贩卖个人信息而被判刑,例如2010年年初广东周某因贩卖广东官员电话号码而获刑一年半,6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对出售2060名机场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伪造机场巴士乘车证3000多张销售获利的三名被告作出有罪判决,7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10名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就达3247万余条。
这些案件对于宣传和警示刑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相信各位读者和笔者一样会纳闷,为什么仍然不时会收到莫名其妙的来电和短信骚扰呢?
再看一则不久前的新闻。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等公司的3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调查公司将通话记录、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暴利。6月8日,这起涉及14人的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这是中国电信业员工首次以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诉。再联想去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某省移动通信公司滥发垃圾短信的情况,就不难看出,那些贩卖垃圾短信的人,不过是些贩夫走卒,虽然他们也很可恶,但信息的主要源头并不在他们手里,如果没有人提供信息给他们,他们就难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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