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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直属高校校级领导
在学校企业兼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edu.cn 2008-03-19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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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技发厅函〔2008〕5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高校设立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及资产公司控、参股的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外,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据调查,目前仍有部分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以外的相关高校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校级领导在学校企业的兼职行为,经部党组同意,决定对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在学校企业兼职进行专项清理,现将做好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校应严格按照教技发〔2005〕2号文件要求,督促不符合我部规定、在学校企业兼职的校级领导于2008年6月底前辞去在企业兼任的领导职务,并将撤出兼职情况报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各校撤出校级领导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兼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同时,为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行,各校应按规定处理好企业交接过程中的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债权债务处置等问题。

  三、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校领导在学校企业兼职的,需由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请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请各校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教育部人事司、监察局。

  人事司联系人:吕  杰,电话:010-66097576

  监察局联系人:杨火林,电话:010-66097616

  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刘红斌,电话:010—62514690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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