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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独立学院自授学位 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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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独立学院学位授予资格问题,教育部日前召开的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教育部负责人表示,今后独立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而对独立学院现有在校学生学位授予则实行“老人老办法”。

  所谓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并将此定性为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据统计,至2007年止,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

  2月29日,教育部在京就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召开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该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高校独立学院必须自授学士学位,此举意味着独立学院“母校光环”的减弱。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而
  现有在校学生实行“老人老办法”,仍可获得“母体高校”的学位。目前,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证都是由独立学院颁发,但学位证多由“母体高校”授予。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做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

       (来源: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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