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9年第2 期刊登文章《越共对社会主义剥削问题的新认识》。该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近年来越南共产党对剥削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主要观点如下:
经过几年的研究和探索,越共中央对什么是剥削,如何对待剥削,党员可否从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私人经济,已有明确态度。
越共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是劳动、战斗、学习的模范,生活健康,不剥削”。越共七大通过的党的建设报告中说“在职的工人、职员中的党员,除了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务外,鼓励他们发展家庭经济。党员可以购买国营、集体和各种公司、企业的股份。不在党、国家、团体编制内的党员,本身直接劳动者(体力劳动、技术劳动、管理劳动)可以出面组织各种集体经济单位(生产组、合作社等等);可以投标,承包土地,租赁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来进行经营;可以从事个体、小业主经济。但党员不能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会议讨论认为,共产党员之所以不能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因为:1、党员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后,按照经济规律、利润规律,不可能没有剥削。这就违反了党的本质、目的和理想。如果党员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党内会有一部分党员逐渐成为资本家,现在可能还少,如果党内逐渐有了成万名资本家党员,就不能保持共产党的本质,劳动人民也不会紧紧依靠党了。2、党员首先是公民,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公民能干的任何一件事,党员都可以干。公民要遵守宪法,党员还得遵守党章。3、不允许党员干私人资本主义并不是埋没了党员从事经济工作的才能。如果党员有从事经济工作的才能,可以按照七大党的建设报告中的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仍然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如果现在已是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经营单位的老板,党组织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解决,引导和帮助他们改变为股份制的企业、公司,有劳动者、国家参与,或转变成合作经济形式,既发挥了党员从事经济工作的才能和资本的作用,也保证了党员的阶级的本质。
越共八大通过党章规定,党员“要劳动,不剥削,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越共八大的政治报告指出:“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力量,承认实际上在社会上还有一定的剥削和贫富分化,但要经常关心、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既要鼓励合法致富,也要重视灭饥减贫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公平,进而使每个人、每户都能小康。”
在1997年12月召开的越共八届四中全会上,越共总书记杜梅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对于党员从事私人资本主义的事,第七届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已主张引导他们朝向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发展。如果党员从事私人资本主义而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按照列宁观点,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领导下,国家资本主义占70%—80%,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党员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对非党资本家走这条道路也是个鼓励,以便全国向社会主义过渡。实现这一主张将使经济、社会获得发展,成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共产党员的称号仍然可以维护,这就涉及到什么是剥削的问题,由于对剥削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解释,因此对私人资本主义和评价有褒有贬。
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剥削是此人占有他人,此集团或阶级占有他集团或阶级劳动产品的行为。剥削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占有他人创造出剩余价值的一种现象。剥削是一种历史范畴,与阶级同时出现。被剥削者不论是个人、集团或阶级,因为手中没有生产资料,必然全部或部分隶属于生产资料拥有者,出卖劳动力以求生存。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剥削的性质、程度不相同,因此被剥削者的队伍也不相同。
对剥削不能任何时候都认为是坏事,奴隶主、封建领主、资本家都曾经扮演过积极的角色,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过贡献,曾经是进步的。不论哪一种形式的剥削,都为劳动力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了条件,从而创造了社会生产。如果没有这样的结合,社会不可能发展,劳动工具不可能改进,生产、管理水平不可能提高。要废除一个剥削形式,必须有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一定条件,因此,对各种剥削现象的评价必须持历史的观点。在一个公平、文明的社会制度里,没有剥削 。但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在客观上有产生剥削的基础,在主观上得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剥削关系。现今越南出现的剥削有三种因素,一是市场机制,二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三是朝着社会主义方向的国家的宏观调控,由此产生的剥削形态与传统的剥削 形态不会完全相同,对剥削的观念也不能僵硬地持传统观念,而要更广泛,更柔软。
从广泛的观念看,在剥削行为最本质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会产生一种任何时候都有变迁、多样的剥削形式。最普遍、最本质的是这个人、这个集团或这个阶级占有他人、他集团或社会共同财富的行为、手段、方法。剥削或不剥削的标志是高收入者是否靠自己的劳动能力、贡献和对社会是否有益?按此观念,除了在生产、流通过程的直接剥削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剥削,如贪污、利用职权获得不正当的收入,窃取国家或私人财富的人都是剥削者,这种行为也是犯罪。
从柔软的观念看,剥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生产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关系是受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支配的。当今越南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根本性的不同,在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虽然都有是多种经济成分,但经济的方向和目标不同。这样,现在越南的剥削关系就不能僵化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剥削。
人剥削人即剥削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制度最典型的剥削行为,现今越南在相当长的时期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仍然还有私人经济和雇佣劳动,因此剥削关系不可避免,但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有本来意义的剥削的存在。一方面,私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要遵守越南宪法,而越南的宪法是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因此,他们的剥削行为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现在越南有许多私人生产单位是由家里的人、亲威来生产劳动,业主与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不明显,产品的分配没有剥削性质,这种经济的成败取决于业主与雇佣劳动者的紧密程度。
软观念并不否定传统意义上的剥削,但要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现今越南的雇佣劳动未必都是剥削,虽然都叫雇佣,却与资本主义的雇佣有许多不同。同时还要看交际关系,如果雇佣和被雇佣的人有平等、商议、互相尊重的关系,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如请保姆、家庭教师,不能看成是老板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而是工作、收入的再分配,不能视为剥削与被剥削。
剥削观念还有变体。资本主义制度下寄生和最腐朽的是借贷资金和吃利息。而现今的越南,由于社会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这种观念不同了,如节约下来的钱存入银行,买有价证券、建设彩票,本质上不是剥削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全社会的利益服务,社会成员都应有贡献和享受的权利,对国有益对家有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单位工作没有剥削,因为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劳动者是主人,有国家发给工资。但现今的实际情况也有产生剥削的可能,一是有许多国营单位已股份化,有私人所有制的成分;二是在许多地方劳动者的收入比付出的劳动价值少;三是有一些人利用职权,收入超过付出的劳动,甚至远远超过劳动者,有不少国营经济的管理者视自己是新老板。
共产党员也可以从事私人经济的经营,因为私人经济也是在实现党提出的主张和政策,党不仅允许,还要鼓励他们。党员不能剥削他人,是否剥削他人不能只根据法定的资本和规定的雇佣劳动力的数量,当然,这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但还要根据如下的条件来裁定:
一是建立的经营单位及其行为是否正当,对社会是否有利?可以从几个方面审视:目的是为了个人发财致富还是为社会利益?是为赚取利润还是为劳动者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是正当经营还是窃夺国家的财富?老板自身是参加劳动还是只出资雇佣他人劳动?
二是看老板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何?首先这种关系要建立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是否有剥削表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收入上面,与同一行业的企业比较,与同一地区相比较,是低还是高。是否有剥削还要看业主的收入是恰当还是超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有保证劳动者工资之外的利益,业主对劳动者的态度等方面。
三是党员业主对党和国家的税收、参加解决社会问题、交纳党费等方面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