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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著作权保护
http://www.edu.cn 2006-11-08 15:05:00 作者:

    1.1国外研究现状

    (1)世界各国纷纷启动数字图书馆项目,美国有“NSF/DARPA/NASA数字图书馆倡议”和“国家数字图书馆项目”,法国有“国家图书馆数字化工程”,英国有“国家图书 
馆存储创新倡议”,日本有“小规模试验型数字图书馆项目”,另外还出现了国际合作项目“G8全球信息社会电子图书馆项目”。在这些项目实施中,著作权保护都被列为重要的开发与建设原则。

    (2)出现了研究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关系的专著和专题研究, 如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P. Samuelson曾出版专著《版权与数字图书馆》,就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提出了指导性原则;英国图书情报核心期刊Vine的第118期(2000年4 月出版)为数字化与电子版权专辑(Digitisation and electronic copyright),其中既有综述文章、也有学术论文与实践总结报告[1]。

    (3)产生了一批研究报告与学术论文,如Henry M. Gladney与F.C. Mintzer的论文“数字图书馆中的知识产权”,从梵蒂冈图书馆馆藏的数字化研究角度,提出了著作权平衡思想,即数字化中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及确保学者获取文献开展学术研究的必要性[2];PamelaSamuelson与Robert J. Glushko的论文“数字图书馆与超文本出版系统中的知识产权”,认为数字图书馆与超文本出版系统的商业成功取决于其对著作权问题的处理,但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应予调整以适应数字图书馆这种新型机构的发展[3];Fred Beshears的论文“数字图书馆系统的知识产权”,就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较全面分析[4];等等。

    1.2国内研究现状

    (1)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也取得较大进展, 较有影响的项目有中国国家图书馆于1998年7月提出并实施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项目”,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科院文献信息中心等,也先后进行数字图书馆工程的研发。同国外一样,著作权保护也是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重要原则。如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方案中明确提出,通过联合出版管理部门、立法执法部门、出版单位,结合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建设,研究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保护著作者的权益,单位如对原有资源进行加工,加工后的资源享有版权等[5]。

    (2)许多管理、 法律及技术专家充分认识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核心地位并提出了一些研究观点。如“数字图书馆建设包括知识产权、存取权限、数据安全管理等问题”、“版权问题是使许多数字图书馆项目停留于原型创建阶段的一个关键问题”、“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是数字图书馆资源库建设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之一”、“应明确界定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建立图书馆中作品著作权许可的特定法律模式”、“数字图书馆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6-9]。

    (3)国内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解决的著作权方面的关键问题,如:在数字环境下对于有版权的信息,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数字化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后在网上发布,是否涉及版权人的再次授权?如何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域名?等等。

    这些动态表明,数字图书馆建设并非仅仅是技术性问题,还涉及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然而,由于著作权问题贯穿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涉及数据库、软件、信息资源管理、用户服务等多方面问题,国内外都存在许多未能很好解决的难题。目前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大多局限于讨论数字图书馆技术突破对传统著作权的冲击,有关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较薄弱,尤其是从图书馆角度并结合数字图书馆特点来研究其对著作权法制及管理影响的,尚十分匮乏,这不利于图书馆界参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并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2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从国内外研究发展的动态来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著作权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如何制定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资源管理与保护机制,尚缺乏宏观上的战略思路和理论上的深层次研究。因此,应系统考察网络信息资源及数字图书馆建设对传统著作权法律的影响;探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管理、保护与平衡思想;分析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及自主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从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功能、信息管理运作环节、技术措施等多重角度,详细研究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的各种著作权问题,并探讨其中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当然,作为因特网上的一种知识网络,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会和其他类型的网络建设一样遇到一般性的著作权问题,如数字图书馆的域名保护与反抢注,数字图书馆网页如何进行保护,下载、打印引起的版权使用问题,数字图书馆中远程教育的权利限制,以及数字图书馆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涉及到的侵权责任等。在这里,笔者着重探讨的是数字图书馆在自身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方面所遇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运作环节中的著作权问题

    2.1.1数字图书馆资源素材收集、整理、编辑中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开发过程首先面临的是信息采集,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获得大量作品的许可权,国外有人称为大量权利许可,或者叫集体许可[10]。但如何获得这些许可,如何支付作品的版权使用费以平衡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另外,为了显示数字信息的优势,在整理信息资源的过程中,图书馆在对传统作品录入时,往往增加朗读、图示等内容,这些应作为著作权侵权的例外进行规定。而创作者对使用网上信息,改编、整理而成的新作品也要享有版权。在编辑过程中应注意所使用的信息源若是不受保护的作品,如社会公有信息,除非作者作出特别说明,否则均可自由使用。对受到版权保护的网上作品,无论是局部使用或者全文使用,都应该征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11]。因此,也相应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已完成的网上作品可以被分解由他人进行编辑、利用,然后综合形成新的作品,又可再一次的被分解、编辑、利用,这会对已有版权作品形成权利的重叠并存,由此,传统方式的权利处理今后是否能行得通

    还有待讨论。

    2.1.2信息资源内容再制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我们知道建立、开发数据库和文摘索引库要对文献进行加工、处理。这些加工对象,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尤其是期刊论文,享有双重著作权保护,在将其收入数据库时就更容易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而二次文献的目录、题录、文摘等也涉及了著作权中的演绎权,故在建立文摘索引库及编制检索工具时,应了解有关的版权法规定,以避免侵权问题[12]。而且图书馆在编制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的过程中有可能侵害到所选资料著作权人的编辑使用权;在编制专题书目时,如果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他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也构成侵权行为[13]。目前还存在一个有目共睹的现象,许多图书馆成立了剪报中心、文献信息开发中心,他们编印的剪报资料有些既未向著作者支付报酬,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样则完全属于侵权行为。

    2.1.3信息资源内容链接中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组织和管理网上信息时, 离不开“超链接”(Hypertext links),它让用户“跳跃”访问储存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然而,不少网站所有者因为设置了通向其他网站材料的链接而被指控为侵犯著作权,例如,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有些研究者认为,链接者只是为用户的浏览器提供了访问被链对象的网址,并没有“复制”被链对象,所以设链者并没有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既然没有制作被链材料的复制件,当然也就没有侵犯被链接材料的发行权;就网络传播权而言,被链材料虽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传播被链材料的并不是设链者,而是被链材料所在网站的拥有者自己,因此,设置链接并不会侵犯被链材料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14]。但是,对于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层链接(deep link )和采用加工手段将某一对象链接至链接者的页面的某一部分,业内人士大多比较倾向于属侵权行为[15]。要解决信息资源链接中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须借助于网络信息服务者的行业自律,包括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尊重与保护著作权意识。但更有效的方法是采取一些补救性措施,如不限制他人自由链接的默示同意、发布阻止别人任意链接的声明、重新定位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等。

    2.1.4信息资源库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大型分布式多媒体信息资源数据库是数字图书馆在因特网上的物理存在方式,也是数字图书馆开发建设的核心内容,自然其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多而复杂,笔者将从一般到特殊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分别作以下阐述。

    (1)一般的数据库保护

    关于数据库的讨论,其重心已从是否给予保护转移到如何给予保护上了。学术界在这方面的争论,多限于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及其不足上,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介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也

    涉及到了这两个方面。但现在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讨论最多的还是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由于数据库的内容

    在制作数据库时往往就已经存在,数据库内容的信息含量并不是数据库制造者创造的,与其投入无关[16]。

    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主要是在数据库的选择、编排上,而选择、编排又是个形式上的问题。因此,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有其合理性,也明显存在着不足之处。数据库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版权保护的是作为汇编作品整体而言的数据库,可是在数字环境下,如果重新编排一个已有数据库的内容,所产生的数据库却没有侵犯原有数据库的版权,这显然对原有数据库的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再如,有些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然而却付出了巨额的投入,如果将它们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就像美国的法官在电话号码薄案中所做的那样),显然有失公平。可见,数据库的保护不单纯是某一专门法的任务,而是由各专门法包括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刑法等相互配合进行的,从而赋予数据库以多重保护,欧盟甚至还为此特设了一项特殊权利的保护(SUIGENERIS RIGH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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