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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跑奖、过度包装!“提名制”评奖仍需从3方面发力
2020-11-03 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日前公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最引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报奖方式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

  2017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五大奖种全面放开专家学者提名。

  试行近3年,提名制在评奖中对抑制权力寻租、部门博弈、造假行为起到了多大作用?这一改革能否达到科研人员的预期?真正实现“背对背”提名,需要破解哪些难题?

  提名制仍需抵挡游说、跑奖和过度包装

  “只要采用申报制,就阻止不了申报单位‘做工作’,就避免不了申请机构和申请个人因排名问题而反目成仇,就很难杜绝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十年前,学术界就在媒体呼吁尽早推行科技奖励提名制。

  那么,国家科技奖试行提名制近3年,效果如何?

  根据这两年国家科技奖的评审经历,北大电子学系教授张志刚观察发现,过去认为“推荐制”下,是科研成果完成人自己填写申报材料,容易过度包装。但在试行提名制的这三年里,这种现象还是存在。

  由于“提名”内容大多很庞杂,提名者难以全面了解成果情况,无法完全自行填写提名文件,因此提交的证明材料很多还是由项目完成人来准备的。

  “我曾经在评审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时发现,在说明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时,有的提名材料附上了公司年报,企图把公司整体盈利的增长,归结为单项技术的贡献。”张志刚还发现,虽然这些奖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效益的门槛,但候选者心理上的门槛还是很高的。

  对此,成都理工大学地球物理学院教授曹俊兴有切身体会。无论是推荐制还是提名制,主动攀附、游说、跑奖等行为仍有发生。

  “因为大家‘求奖’的心理没有发生本质改变。科研人员还是得不断地向提名人、组织机构和部门去‘推销’自己,从而争取获得提名。没有人真的被动等待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曹俊兴还表示,对于提名人,比如院士、曾经的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们,被赋予了一项重要“权力”,很可能遇到求奖者的“围猎”。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也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指出,“国内奖励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和个人利益挂勾太紧,因此成为了科技人员主动追求的目标。而政府又太看重奖励,奖励成为了一种行政权力。”

  他认为,要消除奖励的副作用,关键是要淡化奖励本身。奖励只是同行的一种评价,是一种精神上的鼓励。

  让“背对背”提名更加彻底

  包括诺贝尔奖在内的很多国际科技奖项都有这样的特点:大多数评审为评审委员会一级评审,评审过程保密,评审程序简单,而且没有任何申诉、复审、公示及进一步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等过程和环节,体现出学术共同体极强的公信力。

  但有科研人员注意到,《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 年修订版)第十七条规定:提名者在提名相关材料公示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

  征得同意,外加公示,意味着现行的“背对背”提名还不够彻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告诉《中国科学报》,提名制是建立在对提名人的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准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的,一定要尊重提名人的自主权。当然,提名制需要有完善的专家信誉评价制度体系,以确保推荐过程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本来,提名制已经要求了提名者需要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是希望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同时,对提名者来说,责任更加重大,这对提高国家科技奖的质量也是有益的。”

  该院士表示,“征求同意,还要公示,实质上就从‘背对背’变成了‘面对面’。这就削弱了提名者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院长李侠解释说,这一做法并非毫无理由。评审部门还是担心提名者无法仅凭自己了解全部信息,怕提名内容有误。

  另一个考量则可能是,提名者要对学术质量背书,为此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而征得项目完成人的同意,不仅可以解决由于知识高度分化所带来的个人理解局限的问题,也可以得到来自成果生产方的保证,从而在提名人出现错误时实现责任分摊。

  “问题在于,‘面对面’的过程可能诱发利益互换,与提名制的初衷不符。”在李侠看来,这是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矛盾。

  张志刚则认为,现阶段如果不能彻底实现“背对背”提名,就更需要发挥监督的力量。

  “《实施办法》一方面强调了过程的‘透明’,比如公示环节,另一方面在透明度上又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他说,“公示只是一个题目,如果谁对某个公示的奖项有疑问,要求查看更详细的提名材料,目前是不被允许的。如果这方面都不能满足,又如何监督?”

  他还提到,目前对提名人提供虚假内容的处罚仅仅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才给予“暂停”提名资格的处分。对于类似行为的惩罚需要更加严厉,才能与国家对造假“零容忍”的政策相匹配。

  提名制下要多奖励“个人”

  在文献情报学专家武夷山看来,国外提名制之所以运转成功有一个重要原因,国外的科技奖励对象主要是个人,是学术共同体对某一位科学家在某一学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肯定。

  但国内不同,绝大多数奖项是以“项目”的形式才能参评,奖励的是项目集体。

  武夷山解释说,提名一个项目比人要复杂得多,涉及到科研人员及单位之间的利益纠葛,贡献大小、排名先后常常是项目评选中矛盾的焦点。提名者客观上很难完全掌握每个人的科研分工和各自贡献的情况,于是就有了辅助条款帮助提名者确认材料,也就产生了可包装的空间。

  上述匿名院士也表示,只要大量项目奖励存在,那么组合、捆绑、包装、搭顺风车、部门博弈等现象就很难杜绝。单靠提名制解决不了这些问题。

  “我们必须认清,评奖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激励科研人员开展充满创造性和想象力的探索。项目又不是人,有什么好激励的?”武夷山坦言。

  不过,受访专家表示,现阶段完全逆转这种模式是不可能的,只能逐步增加个人奖项的比例。奖励个人,再叙述其贡献,可以包括其承担完成的项目,这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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