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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
2016-11-04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面的探讨仅限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既受中国法律保护,也要遵守中国法律,这样的机构注册成法人机构是必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事业法人,还是企业法人?应该对社会,起码应该对学生家长有个说法。事业法人的社会功能以公益为目的,企业法人的社会功能以服务社会和赚钱为目的。业界一些专家反映,虽然教育部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把关不严,许多国内院校和培训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都和国外一些三流甚至不正规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整体教学质量和声誉。

  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声称学生完成四年学业后,可以同时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的学位证书和国内合作大学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不知此说法是否真实?经教育部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中国大学的证书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国外大学在中国给中国学生也发证书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允许外国机构在本国国土上向本国公民颁发能力证书涉及国家主权,属于立法机构的法权,不属于行政部门的事权。此外,国外正规的大学通常都规定,学生必须参加本校教授授课,考试合格,才能颁发学位证书。而国内有的合作办学机构,用国内的教材,国内的老师,找几个外教凑一下数,最终还能发个国外学位证书,这样的学位证书如果不能得到发证国家的承认,本身价值就是令人质疑的。(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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