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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规章管理科研经费的财产归属与转移
2016-09-01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科研活动离不开科研经费的支持和保障。科研经费的使用过程,就是其费用支付和财产归属的转移过程。如购买科研设备、资料和服务,支付差旅、劳务、会议和咨询费用等,科研项目方获得了设备和服务,提供方则获得了费用。

  学校是国家的,其经费和财产是国家的没错。但我们需要走出一个认识误区,任何经费使用和财产变动都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要尊重单位法人对经费和财产的支配权,只有发挥单位的积极性,经费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只有庸政懒政的单位,不负责的单位领导才会事事找上级审批,上级审批了,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并不是说科研经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就不能动,如果动了就有问题。而是要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也就是要控制和监督这个转移过程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有效。

  所谓科研经费的财产转移规则,就是要制定本单位关于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因没有根据科研经费的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标准和审计检查标准混乱,科研人员往往无所适从,因适用和解释标准不一而造成的冤案时而发生。

  例如,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单位把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的管理“混同”。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科研腐败”等语境下,财政、审计部门往往把横向科研经费纳入高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采取和纵向科研经费同样的管理和审计标准。

  如此一刀切的管理模式,给高校科研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混同于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进行财务管理,不恰当的过多干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具体过程,抑制了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影响了学校和机构支持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科技研发经费来源渠道种类较多,研发任务和目标要求复杂,研究成果评价和审计管理都不能简单化。科技研发经费要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区分经费性质和用途,政府部门监管要严,防止浪费和犯罪;对于通过“招标”承接的“纵向”基金类项目和“横向”委托研发经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尽量减少政府监管成本,主要依靠项目发包方或委托单位甲方监管。

  对科研人员来说,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能钻科研管理制度的漏洞,从科研经费中不当谋利,挪用甚至贪污经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另一方面,国家或资助方也应依法充分尊重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付出和贡献,要给予合理的报酬。(主编李志民,责任编辑李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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