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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类《拜杜法案》到“西南交大九条”,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突围”之路
2020-07-08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袁玉凝

  成果转化率不高是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而在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的诸多原因中,缺乏有效的产权激励是一个根本问题。

  2002年前,依照《公司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由投资者享有。但由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使得高校和科研院所既无权决定科技成果的最终转化,也不能拥有相关收益。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产权激励问题,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由此也展开了一段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突围”之路。

美国《拜杜法案》的启示

  1978年,印第安纳州普渡大学的一位教授找到该州的资深参议员博区-拜(Birch Bayh)请求协助:学校获得了多个政府资助的项目,但由于“谁出资、谁拥有” 的政策,研发的成果不仅收益权归政府,而且一切的后续性研发也不可以由发明人独享,这导致大量科研成果闲置浪费。

  为此,参议员博区-拜(Birch Bayh)和罗伯特-杜尔(Robert Dole)联合提交了提案并被美国国会通过,这就是今天所说的《拜杜法案》。该法案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赢利组织以及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而大学、非赢利组织及小企业承担确保这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义务。

1980年,Birch Evans Bayh议员(右)在《拜杜法案》听证会上

  《拜杜法案》开启了“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极大地带动了技术发明人将成果转化的热情。1978年,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5%,《拜杜法案》出台后这个数字短期内翻了十倍。美国在十年之内重塑了世界科技的领导地位,《拜杜法案》功不可没。它被《经济学家》杂志评为美国过去50年最具激励性的一个立法,是美国从“制造经济”转向“知识经济”的标志。随后,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类《拜杜法案》,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失灵

  随着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科技领域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技术市场、技术流转、技术合同、委托研究开发、人才流动、科技经济一体化等新事物层出不穷;为此,解决制约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瓶颈问题提上了日程。

  2002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类“拜杜法案”在我国首次被设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授权项目承担者所有,对类“拜杜法案”予以固化。

  然而,中国版“拜杜法案”却出现了失灵。在2007年《科技进步法》修改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是5%。《科技进步法》修改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并没有提高。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公办高等院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其营运资金来自各级政府(包括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自身的营运收入。即使法律中规定将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赋予承担单位,高校也不能真正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它依旧属于国家,属于国有资产。

  此外,由于国内高校院所科研工作者职称评审或职级晋升主要看其学术成绩,并不看重科技成果转化业绩,高校追求科技成果的目的是提高学术声誉和社会认可;然而,企业则更看重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双方均缺乏介入成果转化的动力,这使得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至单位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想成效。

  可以说,国有资产与人才管理体制的相对滞后导致了产权激励低效或无效。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为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一个可行的措施就是将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而对其予以单独管理。当然,单独管理并不是改变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国有资产性质,而是要通过这一方式来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所带来的不便。

  事实上,国家也确实通过试点、政策调整、制度完善等方式方法重新设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形成有效产权激励,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

  (一)“三权改革”试点

  2014年底开始,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选取20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以下简称“三权”改革)试点工作,以解决技成果处置收益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这次改革一方面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审批繁琐、周期长的问题,提出了赋予试点单位对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自主权,取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层层审批;另一方面,把科技成果的定价发言权交给高校和科研单位,鼓励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损失的顾虑。

  在下放审批权、定价权之外,试点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实在在的“让利”政策。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由单位依法自主分配,处置收益不再上缴国库,还强调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

  (二)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

  2014年,试点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定价机制、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建章立制,为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2015 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吸收了改革试点的主要政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投资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属于大学;据此,大学获得了对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享有科技成果占有权的同时,对转化该成果拥有决定权,并可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全部收益。

  2016年3月,《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由国务院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2016年5月,在国家科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部会同18个部门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以上三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被称之为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随后相关部门包括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激励性、优惠性和推动性政策,科学家与高校的热情被极大激发,科学家创业也一度成为热潮。

  然而,虽然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再次明确大学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但关于高校和发明人之间的转化权利并没有明晰。

  (三)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改革

  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先行先试。四川省作为八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之一入选其中。

  2015年11月,四川省委在肯定西南交大此前进行的多项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的实验效果的情况下,决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明确科技人员和所属单位可以共同所有科技成果权。

  在此背景下,2016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印发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提出将国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后形成的国有股权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权实现了所有权。

  在实施改革前的2010至2015年,西南交大转让、许可职务发明成果仅14项,收入158万元(人民币,下同),而申请费、维持费和专利奖金支出则超过900万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年多后,西南交大已有168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割确权,9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总值超过1亿元,带动社会投资近4亿元。

  2016年12月,成都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议高校院所与职务发明人就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可约定按不低于3:7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即发明人或团队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低于70%。2017年9月,成都市正式成立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联盟,包括四川大学、电子科大、西南交大等高校科研院。

  2018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重点任务,2018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第二十条首次以政策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随后各地在科技创新政策文件制定中,均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2019 年 1 月,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列为 2019 年工作重点。2020年05月21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遴选一批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可以说,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重新设计,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已成全社会共识。

  但是,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赋予科研人员仍然面临《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专利法》第六条、《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等现行法律的制约。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单独授权有关地区可突破法律限制进行试点之外,其他地区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推进仍有困难。

  参考资料:

  1、张铭慎 《科技成果转化难 关键是激励不足》 经济日报 2018年12月20日

  2、何炼红 陈吉灿 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失灵与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出路

  3、朱琪 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背景下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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