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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11月起实施
2016-10-28 中国教育报

明确经费用于支持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10月27日发文,宣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明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办法强调,今后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将给予稳定支持,并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中央高校可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管理办法还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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