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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修订发布《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2017-04-26 中科院网站

  近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印发了《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条例》是中科院实行院所两级管理、指导研究所科学规范管理的“基本法”,上一版《条例》于2008年3月颁布。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包括总则、所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战略研究与规划、科研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评价与奖励、科研行为规范和附则等十四章共85条。

  此次《条例》修订,一是为主动适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科院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二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决策部署;三是为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扩大研究所自主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根据新时期办院方针和《中国科学院章程》,结合“率先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在中科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中科院发展规划局牵头,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等环节,《条例》修订工作顺利完成,前后历时近两年半。

  此次《条例》修订,着力体现国家和中科院赋予研究所的新使命新任务;突出研究所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与重点内容;注重将改革创新发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与举措予以制度化;同时,坚持《条例》的根本性、原则性、基础性,保持制度体系的延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并为研究所进一步改革探索留有空间。

  《条例》修订中,在主要使命与职责方面,对研究所按照四类机构进行分类定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等做出了规定;在所长负责制方面,强化了树立“四个意识”和正确的科技创新价值观,要求坚决执行办院方针和院党组决策,党员所长应牢记共产党员第一身份、认真履行为党工作第一职责等;在党的委员会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中科院“八管”党建工作新思路,并进一步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条例》修改完善了学术委员会职责和职代会职权,以更加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决策,落实所务公开;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强化了研究所的主体作用,以及从人事管理向人才管理转变的要求。此外,通过《条例》修订,还对研究所战略研究与规划、科研活动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评价体系与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科学普及、信息公开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与制度规范。

  《条例》的修订与发布,从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服务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出发,为研究所运行管理与制度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将推进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率先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科研机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中的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的通知

科发规字〔2017〕4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主动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研究所管理制度,加强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我院对2008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年4月6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

2017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引导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园等,以下统称研究所。我院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特殊领域除外),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致力于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根据研究所特色及科研优势,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类机构进行分类改革,确立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定位,集中力量开展高质量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重大科学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层次科技人才;

  (五)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

  (六)加强知识传播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产业化,提供有效和中高端科技供给,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

  (八)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的权责,制定研究所章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依法遵规行使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

  (九)依据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落实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为四类机构、院非法人研究单元等新型创新单元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撑服务;

  (十)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研究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咨询、学术评议与学术监督功能。

  第五条 研究所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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