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介绍资助贫困生及国家助学贷偿资办法(教育部第20次新闻发布会)
2005年以来,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部分省份国家助学贷款因商业银行招标流标或工作失效造成高校贫困学生就学难的问题,应有关省(自治区)政府的强烈要求,我会先后批准开发银行在河南、山西、青海和内蒙4省(自治区)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试点。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该项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06年6月末,开行已对117所高校15万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7.2亿元,有效地缓解了当地贫困学生就学难的问题,赢得了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随着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有不少省陆续提出希望开发银行能在当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为此,开发银行在对前一阶段的试点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向我会提出申请,将按不与商业银行竞争、拾遗补缺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总的看,开发银行在试点阶段通过积极探索和创新已经初步形成一套独特有效的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开发银行的助学贷款机制注重调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来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开发银行规定,如助学贷款损失率低于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比例,差额部分全部奖励给高校和省学贷中心;如损失率高于该比例,则超出部分由银行、学校和学贷中心三方按合同确定的比例承担。
我会一直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自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各金融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客观上,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在部分地区、部分高校可能还难以充分满足贫困学生的贷款需求。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开发银行适时跟进可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有利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是国家发挥金融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基于上述考虑,我会在对开发银行报送的请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会商有关部门之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在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和填补空白的前提下,应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要求,对商业银行不愿介入或中途退出、出现流标、工作开展出现严重失效、助学贷款业务存在空白的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时,我会还要求开发银行按市场原则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严格遵循发挥拾遗补缺作用的原则,避免与商业银行发生竞争,并且加强有关风险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今后,我会将关注开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促进其业务健康发展,并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