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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学校收费先备案 三年内应保持稳定
2008-04-09    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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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获悉,天津市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收费前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按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来源:津报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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