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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技九条”派发政策大红包
2017-08-21 科技日报

三千一百万元成果转让收益到位

  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所长黄炯站在主席台上,和他的同事领取3个成果转化带来的778万元奖金,分配比例占总收益的74.6%。这是去年新疆出台“科技九条”之后,当地科技人员享受到的“政策大红包”。

  在8月18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现场交流推进会上,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新疆科技厅厅长张小雷,见证了这一时刻,为他们点赞。

  在此之前,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研制的“棉花花总黄酮片”与新疆维吾尔药业签订2000万元转让合同,第一批400万元已分配,360万元奖励给研究团队,分配比例达到90%。

  据悉,目前新疆已有4项科技成果实施了转让收益分配,涉及金额3100万元,包括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研制的“吡喹酮咀嚼片”“口蹄疫O型、A型和亚洲1型三价灭活疫苗”等3项自主研发成果和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研制的“棉花花总黄酮片”成果。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瓶颈,去年9月,新疆科技厅联合组织部、人社厅等出台《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其中规定: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新疆“科技九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科研机构,赋予了科研单位更大的创新自主权,支持科研人员有成果性收入;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提高到70%,高于国家这一政策规定(50%)。

  这一利好,极大解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束缚。一石激起千层浪,新疆畜牧科学院明确技术服务视同成果转化,从净收益中可对服务人员和完成单位进行奖励性分配,并将个人(团队)分配比例提高到75%。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规定:对于科技成果收益净收入,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可提取的比例为50%至90%;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占股份,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可提取的比例为50%至80%。

  针对新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队伍尚未形成的现状,为总结阶段经验、巩固成果,探讨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建议和思路,18日召开的推进会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最后一公里,要不断优化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不断激发科研院所和高校创新活力,健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让科技成果更有效地服务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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