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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关系最长可保留6年
2017-02-10 南方网

  2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显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满返岗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

  无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兼职可兼薪

  《意见》显示,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其中的科研人员是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对于担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

  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

  《意见》称,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原单位确定,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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