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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民:依法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2017-05-17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不是指大家都能上重点学校,教育公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公平;二是学生在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过程的公平;三是学生受教育结果的评价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公平要求政府要提供相对均衡的教育资源,让家长和学生有选择学校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办重点学校,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法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些地区和城市,把本应公平分配的教育资源优先向重点学校倾斜,侵占了其他学校的教育资源,应对决策者应严厉追责。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了近十年,重点学校还很多,人为造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不公平,是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后果。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当均衡的教育资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自由选择学校的时候,即我们常说的“僧多粥少”的时候,政府的责任是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考试选拨。中考、高考是中国现行的选拔不同知识水平的人参加更高一级教育的方式。《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不实行考试制度就等于为官员腐败埋下种子,无论主张不考试的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难以掩盖想搞特权的本质。(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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