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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与劳动报酬不能混淆
2016-09-01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科研奖励和劳动报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有人用科技成果奖励来取代给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认为都是给科研人员的回报,不必区分得那么细,这是不对的。

  科研奖励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在机制,是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进行有效促进和管理的一种激励手段,是社会给予科研人员的一种荣誉和贡献的认同。奖励科学发现、发明创造,鼓励科技进步,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科技政策和措施,是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的体现。科学技术奖励对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激情,促进科研人才队伍的成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研奖励虽然是国家相关部门或学会、基金会等机构组织评审,但其本质上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学术评价活动。科研奖励往往是对科研项目的选拔性奖励,或是对优秀科研人员在重大项目以及科技进步中突出贡献的评价性体现。其全局考量和结果评价的特性,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劳动报酬是有本质区别的。

  劳动报酬则是科研人员在项目中投入时间、精力和智慧的一种工资性回报。大多数科研项目负责人,都有各自岗位上的教学、科研或其他本职工作,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只要科研人员付出了超额劳动,他们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超额”劳动报酬。所以,对科研方面的“超额”工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可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但现行的科研管理政策,对非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和在职人员的绩效支出均有严格限制,科研人员的智力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经济认可,智力投入在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模式下很难得到补偿。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重申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进一步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意见》还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并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此举对广大科研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主编李志民,责任编辑李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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