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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2016-08-04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从科研经费预算调剂、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措施,下放管理权限,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科研人员欢欣鼓舞,在高兴的同时,我们是否感觉到困扰科研人员的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而在这些根本性问题没有明确界定的条件下,科研经费的滥用甚至犯罪现象,科研人员因经费使用而受牢狱之灾的风险,都会因站在不同立场上的人对政策的不同解读而发生。这些根本性问题至少包括“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区分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非常重要,否则,你理解的属经费自由支配权,与我理解的属国有财政专项拨款,适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审计要求不同;同样是科研取得创新成果,你认为是有功,应该鼓励,他认为你违法使用经费,应该判刑。只有明确了科研经费的法律性质,才可以确定该项研究经费是适用于企业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还是科研经费会计条例。要知道,现行的科研经费检查和审计原则是与承担科研单位的性质相联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部分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费检查和审计方法。

  科技研发经费一般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国际合作经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经费。长期以来,由于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在经费管理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单位把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的管理“混同”。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科研腐败”等语境下,财政、审计部门往往把横向科研经费纳入高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采取和纵向科研经费同样的管理标准。

  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混同于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进行财务管理,不恰当地过多干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具体过程,抑制了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影响了学校和机构支持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科研经费管理不能仅靠政府部门的《意见》调节管理的松紧程度,这会造成“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科技研发经费来源渠道种类较多,研发任务和目标要求复杂,科研经费管理、研究产出成果评价以及审计管理都不能简单化。

  要确定科技研发经费的法律属性,根据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区分经费性质和用途,对于科学事业费一类的财政拨款,政府部门监管要严,防止浪费和犯罪;对于通过“招标”承接的“纵向”基金类项目和“横向”委托研发经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尽量减少政府监管成本,主要依靠项目发包方或委托单位甲方监管。(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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