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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评价的规范
2016-02-25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是推动科学发展的有效工具。合理公平的评价环境包括:把学术评价的权力赋予同行认可的合格评议者;有效防范和查处评议专家滥用学术权力的 不端行为;提高评价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评价过程的监督;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防止个不当利益的影响和干扰;规范化的学术评价规则和异议处理程序。

  1.坚持同行评议原则

  同行评议是由同一学科内的专家学者来评定某项科研工作成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是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益性活动。学术评价要以学术同行专家为主,不能是官员主导。同行评议是科技评价中应用最广泛的评价方法,尤其是对用定量方法难以测度的科研活动的价值评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行评议是学术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的义务,也是权力。

  科研工作者不应接受不熟悉学科的评审邀请,长期脱离被评项目所在学科领域前沿研究的人员也不宜担任评审专家。同行评议的目的不是要证明评议人精于鉴别错误的 能力,也不证明评议人比被评议人更权威。评议人有鉴别和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帮助被评议人解决科研工作中的缺点的责任。评议人应当尊重被评议人的学术自主权 力,评审意见应该遵守学术规范并经得住同行公众再评议。

  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同行专家和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科研基地周期评审、基金结题验收和推荐奖励等活动中,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给出准确和详实的评价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夹带私利和偏见。相关结论要建立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被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内涵进行全面、事实求是的分析,不得滥用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和推广。

  对于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要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实施条件及要求,不得夸大技术价值,故意隐瞒技术风险等。对于签订过技术服务合同的研发项目,评价时还要审查是否严格履行了技术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益。坚决制止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的不实事求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学术公平公正不仅要求大学制定公平公正的学术标准,还应具有科学至上的学术追求。学术公平公正需要学术规范来保证,是学术精神的体现,是学术繁荣的基础,也是学术制度的产物。不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者就难以忠诚于学术,大学就培育不出真正的学术精神。

  3.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

  为了保证学术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当评议专家与被评议项目或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时,评议专家应主动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主动要求回避,由评审组织机构决定是否应当回避。参加评议的专家有责任保守被评议材料秘密,不得自行复制、泄漏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研究内容。参加评议的同行专家不得泄漏 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中间结果,特别是不得向被评审人泄漏其他专家的表态意见。

  学术共同体在学术评价中的意义在于,它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当学术活动不涉及法律时,学术共同体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法院是难以判定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的,这属于学术共同体内部解决的事。无论从捍卫学术尊严,维护学术秩序,还是从保护研究人员个体出发,我们都应该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治理主体作用。学术共同体不积极参与学术评价与治理,就会有更多的学派争斗、行政干预和司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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