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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的任期不宜过短
2015-12-23 主编微讲堂

  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大学校长,即大学组织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我国知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一个好校长带领一批好教师,才能办出一所好学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可见,校长是大学的核心,其决定着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方向,而校长的任期对于大学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大学校长素质研究”课题组对1792所高校校长进行了调查。该调查显示,我国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为4.1年,其中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8所著名研究型大学的调查发现,这些学校校长的任期平均为5.9年;而美国同类大学的校长任期为12.2年。

  与国外的大学相比,我国的大学校长多数任期很短。以北京大学为例,林建华校长以前的26任校长中20位任期在3年以内,今年初卸任的校长王恩哥的任期仅为23个月,但也超过了北大历史上8位校长。北大历史上只有6任校长超过5年任期。而在美国,哈佛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为22年,其中最长者任期长达40年。

  一个校长履职于一所大学,在上任初期首先需要进行调研,了解学校的历史、理念、学科、教学、科研、教师、学生等情况,之后才能确立学校的建设任务和发展方向,明确自己的任期目标,并在工作中督促落实,这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才能完成。而若要进行深度的改革,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校长的任期过短,那么到其卸任时,其对学校的建设和改革方案可能还来不及实施,大学自然难以得到持续性的发展。

  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Derek·Bok)曾经说过:“大学要在现代社会的多重挑战面前取得成功和进步,最关键的一环就在于校长能发挥有效的领导作用”。校长的领导作用能否发挥出来,任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任期长才能有效避免校长更替中不必要的反复调研期,避免校长任期的短期化行为,给予校长面对高知识群体改变人心的必要时间。

  对一所大学来说,频繁更换校长容易导致校长在学校治理过程中出现急躁、冒进的短视行为;也可能因为办学理念得不到继任者的认同;校长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校友团体等建立起的联系不断调整,致使工作难以延续。大学校长任期短,会使学科建设等政策的延续性成为问题,影响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进度。

  综上所述,要使大学得到长远的发展,大学校长的任期不宜过短。而关于大学校长的任期,有学者建议,未来中国大学校长任期应该至少达到10年。(责任编辑: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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