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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一章程”如何撬动“双一流”
2016-09-02 中国教育报

  ■李芳

  较为密集的综合大学教育学科被裁撤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不可否认,“双一流”建设与之密切相关。要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注意力恐怕不能仅局限于学科建制、规章制度的小修小补,而根本在于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与鲜明特色,形成独树一帜的办学风格,最终以“一校一章程”的形式得以呈现。

  兰州大学近日宣布撤销教育学院及内设机构。无独有偶,2015年4月以来,几所著名大学的有关教育研究机构、教育学院被撤销,一些著名综合性大学裁撤教育学科的计划也在酝酿中。

  较为密集的综合大学教育学科被裁撤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不可否认,“双一流”建设与之密切相关。裁撤资源消耗大、不占优势的学科,集中有限的经费和资源发展优势学科,看似合理,但学科裁撤如果仅是对争创“双一流”的应急措施,那么其效果很可能不尽如人意。

  如何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注意力恐怕不能仅局限于学科建制、规章制度的小修小补,而根本在于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与鲜明特色,形成独树一帜的办学风格。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承载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全盘统筹谋划,确立高校特色,最终以“一校一章程”的形式得以呈现。

  近年来,高校章程制定明显提速,依法治教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出现了模板化、脸谱化、同质化等现象,距离“一校一章程”彰显高校特色、强化质量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厘清“一校一章程”的基本内涵与制定思路,对于高校章程建设、推动高校“双一流”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校一章”程是推进依法治教、“双一流”建设的战略选择

  高校章程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理顺并规范大学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关系。从外部来看,高校章程是公权部门与大学之间就大学法律地位、使命、治理结构等方面意见的合意表达。章程确立了高校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打破了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明确了政府和大学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对公权行使进行制约,规定了政府干预高校的权力范围和干预程度,成为大学自主权落实的依据。

  从内部来看,章程是高校各利益相关者与大学之间的合意约定。章程对高校办学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要求,并以文本的形式加以确定、公布,这就意味着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就业和就读的行为方式,表达知晓并遵循高校章程内容和条款的合意性。从其内容和功能上,章程除了规定动作,还对本校独有的办学定位、办学理念、组织结构和服务面向等重大基本问题进行规定,承载着高校科学健康办学理念的持续化、个性化发展。高校章程理应成为高校独特竞争力与发展思路的个性名片,是大学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有力抓手。

  人的发现与培养是“一校一章程”的逻辑起点与归宿

  何为“一校一章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公众从高校章程中应首先读到该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见解和制度设计。兰州大学在宣布撤销教育学院的同时,又宣布重新组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慕课发展中心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这一系列密集的裁撤与新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兰州大学在凸显特色与优势上的思路。事实上,高校特色的最大辨识度在于人才培养的定位,在实现人的培养过程中,自然显现出区别于其他高校的自我定位、发展思路和学科建制等,这也应顺理成章地成为“一校一章程”自选动作的出发点。

  “一校一章程”的逻辑起点在于教育对象不同,为每一个人提供适切的教育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教育对象的知识结构、能力个性和思想素养等方面千差万别,如果用统一的模子培养人,就会南辕北辙,距离“双一流”建设越走越远。

  制定章程的首要思路是根据学校定位、服务面向、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设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如学术导向抑或应用导向,进而完善一系列制度建构,如学科设置、教学制度、学生管理、科研规范和质量保障体系等。从教育对象出发的高校章程必然是有个性的,呈现出思想的多样性与风格的个性化。

  服务社会是“一校一章程”的重要价值选择

  公众从章程中能够捕捉到该校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信息,“一校一章程”所体现的是高校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一校一章程”应体现大局观、发展观,每一所学校的顶层设计都应设身处地与国家、区域的发展需求相结合,提升服务、引领能力。教育学院被裁撤,很大程度在于教育学院在师范教育转型的浪潮中,仍将培养学术人才作为办学目标,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无法显示出教育学科的优势与特色,无法发挥其社会价值。但高校在推进“双一流”的过程中,裁撤弱势学科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关键在于学科特色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教育学院由于杜威的缘故,在美国教育研究领域具有重要而独特的象征意义,但由于后期过分追求严密和定量化的理论研究,始终不放弃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与基础教育一线实践严重脱节,终究被迫关闭。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科被定位为应用性学科,高度重视教育学术研究与教师教育专业建设的互动作用,积极将其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改革实践之中,始终焕发着强大的生命力。

  因此,提升教育专业服务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力既是高校社会价值的体现,又是衡量高校综合实力的试金石。高校发展理念是否正确、定位是否准确、制度是否科学,检验标准就是其成果产出(包括人才队伍、科研创新能力、产业转化等)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将教育转化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发展、产业进步的重要力量。高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的基本宪章,要有宏观的视野和较高的站位,从国家、区域的发展战略高度出发,为本校量身定制章程。

  制度保障是“一校一章程”的有效实现路径

  如何最大限度地设计出高校章程的自选动作,如何使高校章程在制定、核准后,真正落地?制度设计、路径依赖是关键。

  差别化授权是“一校一章程”的前提。目前,高校章程千“章”一面并不全部是高校自身的原因。从制度设计来看,高校章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完成以保证其合法性。规定动作是刚性的,自选动作是柔性的。“一校一章程”首先需要得到更多的自主权授权,否则限定在同一个权限范围内,自选动作就失去了生长点。虽然《高等教育法》明确授权高校7项自主权,但国家及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多是原则性的,而高校层次与类型丰富,所需要的办学自主权以及行使自主权的能力均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差别化授权就成为真正落实高校自主权、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国家应针对高校的办学层次、内部治理能力差别化授权,通过章程的形式将差别化、灵活性等柔性管理的思想转化为现实。

  打破精英决策模式,建立公共决策模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部动员的机制,决策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从“一校一章程”的制定主体来看,高校是文本起草主体,但教育主管部门、当地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产业部门、企业均是高校章程制定不可或缺的主体。只有高校统筹考虑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思路、经济走势、市场需求等多方因素,个性鲜明的高校发展才能跃然纸上。此外,高校章程制定要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局面。高校章程制定不能闭门造车,而应建立在广泛调研、系统思考、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外部建立意见征求、第三方论证的机制,能够广泛吸纳社会意见,发挥专家效能;内部建立公共决策模式,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与机制,为高校教工、学生等利益相关者表达意见、提出诉求创造条件,提供渠道。

  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对章程的实施效果进行准确评估。任何个性鲜明的章程终将接受实践的检验。高校应开展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章程执行实效监测体系。

  “一校一章程”与“双一流”建设均是高校重新审视自我、挖掘自身潜力的个性化发展寻宝之旅,“一校一章程”的真正意义不在于为完成行政任务或接受评估,而是真正确立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与独特地位。

  (作者单位: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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