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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将无人机监管列入民用航空法
2016-03-08 法制网

  近年来,受我国低空逐步开放的利好,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无人机被广泛应用到应急救灾、环境监测、信息数据采集等方面,呈现“全领域发展”趋势。然而,无人机行业却处于法律规范真空状态,不仅后续发展缺乏法律保障,而且黑飞频频惹事,也让人着实很闹心。

  “加快立法监管无人机行业迫在眉睫,这不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保障其依法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庆峰3月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此次上会带来了关于将无人机监管列入民用航空法的议案,建议加快建立与完善无人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理地对无人机行业和无人机用户进行有效监管,减少安全事故和隐患。

  无人机闯入园区引思考

  去年8月,一架无人机突然盘旋在科大讯飞园区的上空,时长达10分钟。会不会是在刺探科技机密?这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觉,立刻向出差在外的刘庆峰汇报了此事。可是,刘庆峰也没有办法。

  “我们不能击落它,也不能报警,因为没有法律规则对无人机使用进行规范,我们采取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庆峰说,这件事让他对无人机监管产生了思考,并做了大量调研发现,无人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频频闯祸。

  去年,美国公布了一组关于无人机安全问题的检测数据显示,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9月12日,无人机与遥控飞机、民航之间共发生了327起危险的“亲密接触”事件,其中航班为避开无人机改道而行的事件多达28次。

  无人机产业发展需立法

  刘庆峰说,很多国家意识到了对无人机监管的重要性,纷纷出台严格的法规规制。像法国就规定无人机只能在距离地面50米至150米之间飞行,非法使用无人机将判处5年有期徒刑,罚款75000欧元。

  然而,中国无人机现阶段的迅猛发展势头却遭遇了法律规则的“真空”。刘庆峰认为,从理论上,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的民用航空活动,可是现行的民航法规和规章中仍然缺乏适用于无人机制造和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则。

  增加民用无人机管理章节

  刘庆峰提出议案,建议将无人机监管列入民用航空法,增加“民用无人机航空管理”章节,并从明确无人机的法律属性、登记管理、适航标准、无人机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刘庆峰认为,首先应根据型号划分,明确航空器、一般动产的法律界定。民用无人机(UAV)是不载有操作人员、利用空气动力起飞、可以自主飞行或遥控驾驶、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回收使用的、可携有效负载的飞行器。一般由飞机平台系统、有效载荷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地面控制系统三大部分组成,用于航拍、农业、测绘等非军事以外用途。以上无人机均纳入本法案约束范围。

  “实行实名制购买,明确无人机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登记注册、销售、使用、流转情况纳入民航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刘庆峰建议,还应对民用无人机的适航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涉及飞行时间、空域、航线、高度等方面。

  具体来说,民用无人机原则上只能在白天使用,如需夜间使用需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垂直高度不能超过目视范围且必须低于150米。应避免进入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一周内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飞行范围不得超出申报航线。

  此外,在民用无人机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规范方面,鼓励由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最终纳入到国家标准体系中。具体参照民用航空法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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