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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7-09-15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把握开放式、网络化、非线性创新范式的新特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补齐技术转移短板,打通技术转移链条。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中央与地方联动、部门与行业协同、军用与民用融合、国际与国内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四)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基础架构。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转移通道。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二、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聚焦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瞄准人工智能等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依托现有的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联通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制定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与登记管理办法。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整合强化国家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全国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服务绩效对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开源软硬件、3D打印、网络制造等工具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吸引集聚外部创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针对国家、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比拼”、“技术难题招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

  (十)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优势民品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培育反恐防爆、维稳、安保等国家安全和应急产业,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等配套政策。开展军民融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探索建立国家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军民技术交易监管体系,完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项目审查和评估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的新机制。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

  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完善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成果转移转化的差异化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东中西梯度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开展区域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允许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执行示范区相关政策。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加速技术转移载体全球化布局。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

  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导企业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与技术转移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特定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按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原则,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出口管制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安全审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当然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的法律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统一裁判规范标准,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优化专利和商标审查流程,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

  (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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