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与人劳厅明确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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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指出,受我省个别期刊社过多过滥发表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论文等因素影响,今年我省教师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为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文明确:今年起,在中专、中小学教师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对提交的教育教学论文继续坚持数量和质量要求,论文发表与否不做硬性要求,论文代表作的鉴定结果只作为申报材料中业绩条件的一部分。
《通知》指出,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中专讲师、中专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自行从其提交的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材料中选定1篇论文做为论文代表作参加鉴定。已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参加论文鉴定的2008年申报人员不需另行报送论文进行鉴定。
此外,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在参加省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奖论文,符合下列要求的,等同于论文代表作鉴定合格,不需另行报送论文代表作参加鉴定: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专讲师评审材料中有一篇论文取得县市级评比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申报中学高级评审材料中有一篇论文取得省级一等奖;申报中专高级讲师评审材料中有一篇论文取得省级一等奖(等同于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水平、档次)。
《通知》强调,今后,论文代表作不管发表与否,都必须是结合本人教育教学实际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如查实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进行相应的通报批评和处分,三年内不得申报。
对2008年个人已提出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且符合申报条件,已经完成推荐程序,但受论文没有发表或不及时发表影响而在推荐阶段被否决的申报材料,可以列入第二批上报评审材料范围,经市县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操作进行追加上报,各受理评审机构按规定条件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第二批追加报送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今年8月1日。
来源: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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