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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2008年起向全省农村教师发放任教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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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安心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日前浙江出台政策,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任教津贴。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任教1-5年的农村教师,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享受60-280元/月不等的津贴;农村学校管理人员任教1-5年的,按管理职务等级分别享受90-280元/月不等的津贴。上述人员任教年限每满5年,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元/月,最高可享受400元/月的津贴。其中对在农村任教的特级教师,在本人享受任教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加发500元任教津贴。任教津贴仅限教师在岗时享受,调离农村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为缓解市、县财政支出压力,省财政按省与市、县免杂费分担办法计算转移支付金额,即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欠发达及海岛)实施全额转移支付;对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地区分别按70%、50%、30%、20%给予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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