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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执结劳动案件教师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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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记者从新绛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执结一起因扣发教师工资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家住洪洞县的张某是一名年轻教师,2006年7月应聘到新绛某民办学校任教。张某与校方签订了《试用合同书》。同年8月,张某报到上班,担任高一年级6个班的政治课教师并兼任某班班主任,后因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为政治教研组组长。2007年2月,张某因其他事情再没有到校上班。此时校方作出对张某2007年1、2月份的工资不予发放的决定。张某多次找校方交涉未果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与校方签订的《试用合同书》明确约定张某试用期为一学期,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校方应对张某1、2月份的工资予以发放。根据相关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校方给付张某2007年1月份、2月份工资共计3383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45.75元。

  来源: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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