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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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8〕11号
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目前上海工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教委制定了本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以进一步推动工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将《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师德守则
第一条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习惯,掌握学生不良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过程。
第二条公正对待学生,不因学生过去的不良行为而持有偏见。
第三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公正处理,不有失偏颇;对于学生的同一错误行为处理,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随意性。
第四条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学生人格或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第五条在与学生谈话时,注意仪态,不说脏话、粗话,不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六条不当众数落学生。不借学生的生理缺陷和以前的错误挖苦学生。
第七条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对于学生的问候,应礼貌应答。
第九条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不随意称兄道弟、出格的开玩笑或有其他过分随便的行为。
第十条不在学生面前发表对其他教师或学校等的负面情绪。
第十一条不在学生面前及学生活动场所吸烟。
第十二条衣着大方、言谈举止得体。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在教学中善于倾听,细心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不轻易否定学生的想法。
第十五条上课及与学生谈话时使用普通话。
第十六条上课不迟到、早退、拖堂或中途离开教室。
第十七条上课时,应关闭手机。
第十八条对于学生的提问,应耐心解答,不敷衍了事。
第十九条应针对学生的学习心理、学习基础、学习方法、掌握文化课知识点的情况和个体差异,认真备课和设计教案,不使用不合时宜的陈旧教案。
第二十条对学生作业的批改率要达到100%,面批率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加强业务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有效开展个案调适、分层教学和学业质量监测探索。
第二十二条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性联系,对于有进步或犯错误的学生,均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予以褒扬或提供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认真接待学生家长来访,就学生的教育问题与学生家长作充分沟通,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于学业退步或行为出现异常的学生,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共同查找原因,不要简单地责怪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或钱财。
来源: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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