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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师大女教师55岁退休 女教师指其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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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师范大学新近施行的《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中要求该校女教师统一为55岁退休。这意味着该校自1990年起,已施行16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均为60岁退休”的政策到此终结。该校的女教师们认为,这是一种在退休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

 

    对女性同龄退休诉求的忽略,在这个日益追求以人为本的社会里,对于构建更为和谐的两性关系,似乎很难产生积极作用。(浦峰/摄) 
    

    首都师范大学出台的党发[2006]26号文件目前在该校广大女教师中引发了强烈的不满。这份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的文件中明确写道:“我校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须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首都师范大学自1990年起,已经施行了16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均为60岁退休”的政策到此终结。该校的女教师们认为这是一种在退休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

    女性提前退休将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首师大的一位女教师表示,男女付出的教育投入成本是一样的,而女性早退休5年,给个人及国家都带来了损失。从个人角度看,在职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退休工资;由于提前5年退休,享受不到涨工资的待遇,退休工资基数会低于同等条件下的男教师;由于工龄少5年,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比同等条件下的男教师少5个百分点。如果以活到80岁计算,那么女教师所承担的个人损失可想而知。从国家角度看,在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将承受压力,女性早5年停止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金,早5年享受退休金待遇,在人口老化的巨大压力下,会使退休金面临空前的给付压力;由于女性提前5年退休,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使用成本就比男性高出许多,目前北京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80岁,而且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硕士或博士毕业参加工作,55岁退休,意味着女性只有26~32年的工作时间,但退休后的闲置时间却达27年之久,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女性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女性与男性真正平等就业。

    此外,由于一个女教师到55岁面临退休,那么她评职称、晋级的机会都减少了5年,招硕士、博士生的年限也随之缩短,这也是对人才的极大浪费。

    新规定涉及该校60%女教职工的未来。记者采访到的多位女教师都表示,评价一个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要由岗位考核标准说了算,而不是由性别说了算。“为什么男教师不是和我们一样55岁退休?我们只要求平等。”

    1990年,首师大的前身北京师范学院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作出规定:男女教师同为60岁退休。16年后,记者在相关文件上了解到该校实施新规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腾出更多的编制为年轻教师评职称让路,以及引进更多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该校党委书记张雪向记者表示,学校对女教师们的安排已经尽量体现了人文关怀。该校曾就此事征询北京人事局的意见,其答复是:“女同志55岁以上退休是属于到达退休年龄后要不要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不能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混为一谈。关于延长退休年龄,学校应从本校实际出发作出规定”。

    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北京市属高校女教师原则上是55岁退休,是否延长可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校方自行决定。

    女干部55岁退休的规定,沿用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标准。有法律专家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关于干部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的规定。该规定的原意是照顾性的,但现在看来已经变成了一种伤害,甚至是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到今年2月该校办理离退休工作结束后,首师大的大多数女教师都是“退而不休”,仍然以“延聘”“返聘”“外聘”的形式站在首都师范大学的讲台上。

    据了解,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京的多所高等院校都执行的是男女教师60岁同龄退休的政策。 (记者蔡敏)

    是否提前退休,请赋予女性选择权

    中国妇女报 佟吉清

    退休实质上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与休息权具有同质性。

    改革开放之初对妇女提前退休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利益。然而,随着女性家务负担的减轻、人均寿命的延长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这一保护性措施逐渐丧失了其原本的“照顾”性价值,再考虑到工作年限对经济收入、晋升机会等权益的影响,立法者赋予女性的提前进入休息状态特权,已在逐渐成为某些单位忽略女性利益的借口。

    最近几年的两会期间,同龄退休问题不断成为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焦点。而屡遭广大妇女及其利益的维护者所诟病的,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之关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都“可以”退休的权利性规定,被某些单位组织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单方面以解决就业压力、为引进人才腾出空间等为由,硬化为“应该”、“均须”等义务性责任,致使女性是否提前退休的选择权消弭在公共利益的借口之下。

    为了应对“白色浪潮”的冲击,缓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曾于2004年公开表示,考虑延迟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将首先考虑女性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在各方舆论的争议声中,相关负责人随后表态称,“延长退休年龄并不是当前中国立即需要实行的政策”,但女性对退休年龄权利的诉求再次被忽略确是不争的事实。

    失业和养老是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两个钳制性问题,破解其困扰需要男女两性的共同担当。唯独把妇女的劳动权利当作可以随意增减、取舍的纠偏砝码,不仅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反而会引发性别歧视等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的“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一条,正是为避免实践中对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这种由“可以”到“必须”,从“权利”到“义务”的倾向性“误读”。

    实质平等并不排斥合理差别,但能否继续享有劳动的权利不应该以性别原因计。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允许放弃,女性是否提前退休的自主性选择权不应被蔑视甚至强制。

    一个性别公正、以人为本的退休制度,应从政策源头赋予人们这样的自由:只要身体状况允许,能力适合,妇女也能工作到60岁。或相反,只要出于本人意愿,男性也可以拥有提前退休的特权。    

  [资料链接]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990年,人事部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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