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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义务教育阶段 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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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昨日转发教育部通知,各地要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结合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基本工资整体入轨。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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