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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学校不办特长班
2007-09-1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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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实验班、特长班,校领导将可能获行政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组织所在学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也将获行政处分。这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规定的内容。该《办法》草案昨起至下月8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特长班

  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被明令禁止。《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否则,将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草案还规定,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公办校教师

  工作日禁校外兼职

  按照《办法》草案,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兼课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否则,将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节假日

  不得强制补课

  学校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强制补课同样也违反规定。《办法》草案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学校或教师不得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公办学校不得将校舍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不得再面试

  《办法》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同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逐步

  免费提供教科书

  《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公办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制定。

  此外,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置主要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或者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该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本市鼓励学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可跨区就读

  《办法》草案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相应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记者 王娜 罗德宏)

  《办法》草案

  对学校处罚规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关于免试入学的规定招收学生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招生结果的;

  ●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

  ●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

  ●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公办学校将校舍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的;

  ●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公办学校出租校舍和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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