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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9-12-18 CERNET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和创新项目相关办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创新项目按照《赛尔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

  出资,用于资助CERNET会员单位中已经接入IPv6下一代互联网的高校学生开展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与应用服务方面的创新研究,培养互联网创新人才,促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与应用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CERNET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出资,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 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是指参与项目研发的承担单位正式聘用人员的工资费用及社保统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指参与项目的外聘专家、学生成员的劳务费。人员费用核算时需提供劳务合同、领取签收单及领域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等费用,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

  (三)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或设备的折旧费费用。

  (四)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 新产品设计费:是指研发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现场试验费。

  (六)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审计费和税费等。

  除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审计费和税费以外,剩余其他所有费用的支出金额不超过总经费的10%(含10%);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境内、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

  以上费用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审核后报创新项目专家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条 项目立项签约后, 项目资金按照创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赛尔公司分两次拨付到位,合同签订即拨付90%,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的10%。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有项目立项签约后需由承担单位到当地技术市场登记办公室做技术合同登记,取得核定证明。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收到款项后,需开具相应发票,发票内容可填写技术服务费或技术开发费。若已做免税登记,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财务部门、校科技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审批,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后由财务专家和赛尔公司审核。

  第十四条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且其他相关费用项除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审计费、税费外剩余项总支出不超过预算总额10%(含10%)的前提下,其余含人员人工费用、新产品设计费、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六项支出科目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财务部门、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决算和经费支出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

  第十七条 项目到期后经费支出达到总预算80%的,启动第三方专项审计(只针对已拨付资金部分,总金额的90%)并出具详细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有应付未付部分,须提供应付未付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到期后经费支出仍未达到总预算80%的,已拨付资金须在项目到期后半年内(2年期项目一年内)全部支出完毕并出具详细的专项审计报告;若逾期已拨付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且不予拨付尾款。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且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创新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创新项目专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创新项目专家委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承担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滚动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创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创新项目专家委员会和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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