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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新设博士后流动站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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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博管发字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驻外使领馆,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首次批准在73个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102个博士后流动站。为了照顾到国外留学博士生按学科专业分布的情况以及他们的意愿,有利于争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管委会曾规定,如有两名以上回国博士愿到一个单位去做博士后,该单位可随时按规定办法申请设站。后考虑到要满足这个条件困难较大,又决定改为两名申请者中含一名回国博士即可。按上述规定,经管委会先后七次批准,新设立了一些流动站,截至目前为止,已在全国93个单位共设立博士后流动站159个。

  实践证明,采取上述办法对争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以及逐步扩大博士后进站人数都起了很好的作用。然而,这种零星申请和审批的办法也存在不少缺点。首先,不利于在评审时对申请单位间相互比较,以及设站学科专业的综合平衡;其次,由于审批周期较长,往往造成博士后申请者长时间等待进站,如未获批准,又容易引起许多矛盾,不好处理。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管委会第九次会议研究决定,将新设博士后流动站与争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问题分开分别加以解决,取消设立新站需预先物色人选才能申报的规定,今后不再零星受理设站申请,而仍改为在适当时机集中申请和集中审批的办法办理。具体申请和评审时间及有关要求届时另行下达通知。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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