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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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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国科发干字第7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局(处),三峡省筹备组教科文卫办: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88号)精神,经与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申请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有关领域。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一九八五和一九八六两年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二百五十名,按学科领域分配比例为:物理学30%;化学15%;生物学(含农、医方面的基础研究)15%;地学12%;数学和天文学8%;技术科学20%。

  二、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指研究所或高等院校的系、所),必须按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有高水平的博士导师;
  (二)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有必需的实验设备,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四)单位领导积极热心。   
  此外,还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即(1)预计本学科领域内近两年能有相当数量的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到站做研究工作;(2)在博士后专用公寓未建成以前,能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带家具的家属宿舍或招待所);(3)已招收过博士生。目前尚未招收博士生的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这次一般不申报。

  三、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在有博士授予权的单位,按一级学科设站,按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即二级学科)进行申报和评审。   

  四、为了促进学术交流和人才交流,避免在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同学科的站应设两个以上,保证流动。本单位培养的博士生不得进本单位的流动站,但可在流动后回本单位工作。  

  五、建站单位申请报批程序
  (一)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会商本系统科技、教育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布置有条件并热心建站的单位学习国发[1985]88号文件,认真填写《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批表》(见附件)。
  (二)由于当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点规模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数都十分有限,所以只能在少数部门和个别地方试办。因而,各部门和地方对本系统申请建站单位《报批表》要严格审核把关。如无合适单位,就不必申报。
  (三)各申请单位的《报批表》一式七份(必含原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在今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寄到我委科技干部局。
  在地方的部属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申报工作,由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负责,地方给予协助。
  凡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高等院校的《报批表》还需同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份。
  (四)九月十五日至三十日,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经综合平衡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于十月上旬开会确定建站单位和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名额。
  由于时间紧迫,望你们抓紧部署,按规定期限报送《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批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批表》(略)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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