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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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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改字(198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中国科学院:

  经研究,同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

  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努力提高研究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迅速成长为高水平的研究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对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任职,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科技工作者,属国家正式职工,但又不列入建站单位的编制。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必须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即由建站单位评定任职资格.流动期满分配工作后,由接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参照其任职资格聘任正式职务。

  二、对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应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或《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进行评审,并按如下原则掌握:

  1、根据职务试行条例对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即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第一期或第二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的限制,在离站前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对博士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博士后所在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博士后离站前进行,博士后应按照建站单位的要求,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及博士后工作总结等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德才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符合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副教授(教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意见,并按审批权限审定。评审结果,须报建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力公室备案。

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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