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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建设条件

  1. 示范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2. 突出发挥地方发展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3. 示范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条件,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4.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5. 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

示范区建设流程

  1. 示范区的申报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鉴于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校园网、城域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等技术问题,为此,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各地将示范区申报材料送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 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所在地区教育区域网建设方案;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示范区申请表。   

  2. 教育部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请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组织实施资格,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教育部直接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称号,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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