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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1千万/(1人)诚聘长江学者、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中国教育在线教师招聘 http://teacher.eol.cn 2010-03-12  

关键词: 海南;海南大学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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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南大学简介

  海南大学是于2007年8月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原海南大学合并组建而成的省属综合性重点大学,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和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学校曾获得了包括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在内的900多项成果, 2005年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并获准设立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学校现有海甸、儋州和城西三个校区,总面积4500多亩。现有教职工3000余人,面向全国30个省(区、市)招生,全日制在校生31000余人,其中普通本科生25000余人,硕士、博士研究生2700余人,培养留学生1000余人。

  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等八大门类,突出“热带、海洋、生态、特区”四大特色方向。设立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学部、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部、理工学部、社会科学学部、人文学部等5大学部、20个学院和3个公共教学部。建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7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拥有博士后流动站1个、博士点11个、硕士点74个、本科专业6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是海南省唯一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校。

  乘势合并开新局,奋力跨越谱新篇。经过10年的努力,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处于先进地位、在国际上特别是东南亚有较好影响的教学研究型“211工程”大学。

  二、长江学者招聘启事

  (一)设岗学科

  作物遗传育种学科、化学工程学科、材料学学科(无机材料)、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学科、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学科、水产养殖学科、通讯与信息系统学科、诉讼法学学科、民商法学科。

  (二)招聘条件

  长江学者应符合教育部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各项条件(点击www.cksp.edu.cn),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特聘教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学校工作;讲座教授年龄在55周岁以下,每年不少于三个月在学校工作。

  (三)提供条件和待遇

  A、特聘教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1000万元的专项基金,其中:

  1、科研专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建设费300万元;  
  2、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3、年度收入不少于30万元;  
  4、购置住房一套,面积不少于150平米;  
  5、配备工作专用车一辆;
  6、安排配偶工作和解决子女入学;  
  7、对推荐的学术团队成员,按学校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引进。

  B、讲座教授津贴每人人民币1.5万元/月,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支付,并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一定数量的科研配套经费。

  C、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相关优惠政策。

  (四)材料提交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申请人需填写《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或《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从www.cksp.edu.cn 下载长江学者申报软件),另提交的附件材料应包括:

  (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近五年来5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或论文首页复印件;
  (4)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或提供检索方法);
  (5)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学术职务的任职证明;
  (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7)科研工作计划书。

  应聘者请将材料寄送人事处。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86-898-6627113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人事处
  邮政编码:570228     

  E-mail:hd211rc@hainu.edu.cn 

  (五)评审办法

  1、由个人申请,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初审,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赴海南进行学术交流,洽谈相关事宜。

  2、根据交流与洽谈结果决定是否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决定是否聘任。

  三、海南大学2010年教学科研人员引进计划表

单位
专业
学位
拟安排岗位(系/教研室)

岗位
要求

拟招聘人数

备注

农学院
作物种质资源与作物遗传育种学
博士
农学系
 
3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博士
生物技术系
 
3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基因工程学
博士
生物技术系
 
3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作物栽培与耕作学
博士
生物技术系
 
2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动物生产学
博士
动科系
 
1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临床兽医学
博士
动科系
 
1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园林园艺学院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
博士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系
 
1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景观规划设计
博士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系
 
1
 
草坪科学与工程
博士
园艺系
 
1
在职人员须为副教授以上职称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
博士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植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博士
植物生理生化教研室
教授
2
学科带头人
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农产品安全与质量
博士
化保教研室
 
2
 
环境科学
博士
环保教研室
 
1
 
农药学
博士
化保教研室
 
3
 
食品质量与安全
博士
农质安教研室
 
1
 
昆虫学
博士
昆虫教研室
 
1
 
杂草学
博士
化保教研室
 
1
 
微生物学
博士
微生物教研室
 
2
 
地理信息系统
博士
环保教研室
 
1
 
生态学
博士
生态教研室
 
1
 
海洋学院
制药工程
博士
制药工程系
 
1
 
分子生物学
博士
水产养殖学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物理海洋学
博士
海洋科学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信息安全
博士
计算机系
 
3
 
生物数学
博士
应用数学系
 
3
 
海洋通信
博士
通信工程系
 
3
 
机电工程学院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博士
机械工程系
 
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博士
机械工程系
 
3
 
机械电子工程
博士
机械工程系
 
2
 
车辆工程
博士
汽车工程系
 
2
 
交通运输(载运工具方向)
博士
汽车工程系
 
1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博士
汽车工程系
 
1
 
电气/测控
博士
电气工程系
 
2
 
机电工程学院
农业机械化工程
博士
机械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博士
机械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机电工程
博士
机械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电气/测控
博士
电气工程系
教授
2
学科带头人
交通运输(载运工具方向)
博士
汽车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博士
汽车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材料与化工学院
材料科学
博士
材料系
 
2
 
生物化工
博士
生物工程系
 
2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学
博士
高分子系
教授
3
学科带头人(功能高分子/塑料成型加工/高分子材料物理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博士
化工系
教授
4
学科带头人(化工过程模拟/化学反应工程/化工原理/计算机分子模拟)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工程管理
博士
土木工程系
 
3
 
建筑学/城市规划
博士
建筑学系
 
3
 
土木工程
博士
土木工程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食品学院
水产品加工与贮藏
博士
食品系
教授
2
学科带头人
发酵工程
博士
食品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食品质量与安全
博士
食品系
2
 
法学院
诉讼法
博士
诉讼法学科
教授
2
 
环境法
博士
环境法学科
教授
1
 
国际法(海洋法/海洋经济法方向)
博士
国际法学科
教授
2
 
宪法与行政法
博士
宪法与行政法学科
教授
2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
博士
思想政治教育系
 
1
 
公共管理
博士
公共管理系
 
1
 
公共关系学
博士
公共关系学系
 
1
 
土地资源管理
博士
土地资源管理系
 
1
 
中国近现代史
博士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运
博士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1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
博士
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土地资源管理
博士
土地资源管理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古希腊哲学/现代西方哲学
博士
社科中心
 
2
 
中国哲学(宋明理学)
博士
社科中心
 
1
 
宗教学者(佛学)
博士
社科中心
 
1
 
中国古代史/西方古代史
博士
社科中心
 
1
 
经济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博士
国际贸易系
 
2
 
世界经济
博士
国际贸易系
 
3
 
统计学
博士
应用统计系
 
1
 
会计学
博士
会计系
 
3
 
农业经济管理
博士
农经系
 
5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博士
信管系
 
5
 
人力资源管理
博士
人力资源管理系
 
2
 
市场营销
博士
市场营销系
 
2
 
物流管理
博士
物流管理系
 
3
 
财务管理
博士
财务管理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金融学
博士
金融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人文传播学院
现当代文学
博士
中文系
 
2
 
文艺学
博士
中文系
 
1
 
语言学
博士
中文系
 
1
 
传播学
博士
广告系
 
1
 
广告学
硕士/博士
广告系
 
1
 
艺术设计
硕士/博士
广告系
 
1
 
市场营销
博士
广告系
 
1
 
电影电视
博士
影视系
 
2
 
古代汉语
博士
对外汉语系
 
1
 
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
博士
对外汉语系
 
1
 
对外汉语教学
博士
对外汉语系
 
1
 
教育学
博士
对外汉语系
 
1
 
古代文学
博士
中文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传播学
博士
广告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电影电视
硕士/博士
影视系
教授
1
学科带头人
外国语学院
英语
博士
英语系
副教授以上
1
 
日语
博士
日语系
副教授以上
2
 
俄语
博士
俄语系
副教授以上
1
 
艺术学院
国画
硕士/博士
美术系
 
1
 
服装表演
硕士/博士
设计系
 
1
 
作曲理论
硕士/博士
音乐系
 
1
 
舞蹈编导
硕士/博士
舞蹈系
 
1
 
美术学
博士
美术系
副教授以上
1
学科带头人
音乐学
博士
音乐系
副教授以上
1
学科带头人
体育部
公共体育教学(高尔夫、跆拳道)
硕士/博士
体育教学部
 
2
 
学生工作处
应用心理学
博士
心理咨询中心
 
1
 
应用科技学院
旅游管理
博士
旅游管理教研室
 
1
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优先
会计学
博士
会计教研室
 
1
 
计算机硬件/网络通信
博士
应用计算机教研室
 
1
 
商务英语
博士
商务英语教研室
 
1
 

  :以上要求(学历、学位或职称)为最低要求,欢迎中科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获得者、“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或课题负责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级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海外著名大学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较好科研成果的博士以及国内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校工作,与海南大学共同发展。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86-898-6627113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人事处
  邮政编码:570228       
  E-mailhd211rc@hainu.edu.cn    

  四、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为了吸引高层次杰出人才来校工作,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推动学科建设,实现我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及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同时使我校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定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与条件

  (一)引进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科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大学的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海外著名大学的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海外著名大学的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以及具有国内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

  (二)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善于合作,团队精神强。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愿为我校学科和专业建设作贡献。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深的学术造诣,近5年来有较突出的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业绩。

  第二条 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层次与待遇

  1、A类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相当层次人才)待遇从优,具体面议。

  2、B类层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或相当层次人才),实验学科的由学校提供100万元经费支持,理论学科的由学校提供7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配备实验室或工作间;配备工作助手;配偶随调安排工作。

  (1)“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和领域专家;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职);

  (4)主要发达国家著名大学的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

  3、C类层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或相当层次人才),实验学科的由学校提供70万元经费支持,理论学科的由学校提供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根据个人要求可安排配偶工作(配偶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1)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2)国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负责人;

  (3)国家三大奖前三名获奖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培养对象;

  (7)主要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

  4、D类层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或相当层次人才),实验学科的由学校提供30万元经费支持,理论学科的由学校提供2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视情况可安排配偶工作(配偶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年龄超过45岁的,另行协商。

  (1)国内有较高水平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2)“973” 、“863”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4)教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5) 重大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负责人;

  (6)主要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或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较好科研成果的博士。

  5、以上待遇只针对从校外引进的全职来校人员。学校根据特殊情况单独承诺的,另行处理。

  6、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对所引人才的基本要求,并落实初步人选。

  2、用人单位要成立引进人才考评小组(由熟悉本专业的学术骨干组成),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专业和学术水平等考核、评议(可采用学术报告制度),可邀请人事部门与纪检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考评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

  3、人事处将用人单位考核报告转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

  4、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考核报告及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有特殊要求的,报校党委常务会议。

  5、特别优秀人才特事特办,用人单位考评小组上报人事处后,可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即可。

  6、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管理规定

  引进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不少于五年的协议。有关服务年限的计算和违约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协议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引进人才实施细则

  高层次人才是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的领军人物,也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关键。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推进学校“211工程”项目建设,为了进一步落实《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秀高层次人才具体条件和待遇

  (一)A类层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相当层次人才)待遇从优,具体面议。

  (二)B类层次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或相当层次人才),实验学科的由学校提供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科研启动费60万元,安家费40万元),理论学科的由学校提供7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科研启动费30万元,安家费40万元);配备实验室或工作间;配备工作助手;配偶随调安排工作。

  (1)“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和领域专家。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职)。

  (4)主要发达国家著名大学的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

  2、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项以上条件(其中1项的数量达到要求的两倍以上的,该项可作两项计算,以近5年来的成果为准)。

  (1)自然科学学科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30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5篇以上),或发表论文SCI影响因子总点数为60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总点数为30以上)。社会科学学科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8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CSSCI影响因子总点数为8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论文影响因子总点数为4以上)。

  (2)自然科学学科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社会科学学科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3)所发表的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经SCI、EI、CSSCI检索,单篇被其他人引用20次以上。

  (4)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5)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以上。

  (6)主编出版国家通用教材2部以上。

  (7)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者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者获得横向课题研究经费为:自然科学学科为3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为100万元以上。

  (三)C类层次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或相当层次人才),实验学科的由学校提供7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科研启动费40万元,安家费30万元),理论学科的由学校提供5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科研启动费20万元,安家费30万元);根据个人要求可安排配偶工作(配偶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1)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2)国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负责人;

  (3)国家三大奖前三名获奖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培养对象;

  (7)主要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

  2、除上述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2项以上条件(其中1项的数量达到要求的两倍以上的,该项可作两项计算,以近5年来的成果为准)。

  (1)自然科学学科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和EI收录20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15篇以上);或发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总点数为40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总点数为25以上)。社会科学学科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6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在CSSCI收录源期刊8篇以上。

  (2)自然科学学科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社会科学学科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3)所发表的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经SCI、EI、CSSCI检索,单篇被其他人引用15次以上。6

  (4)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5)经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以上。

  (6)主编出版国家通用教材1部以上。

  (7)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者获得横向课题研究经费为:自然科学学科为2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为50万元以上。

  (四)D类层次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或相当层次人才),实验学科的由学校提供3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科研启动费10万元,安家费20万元),理论学科的由学校提供25万元经费支持(其中:科研启动费5万元,安家费20万元);无职称者可高聘为教授;视情况可安排配偶工作(配偶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年龄超过45岁的,另行协商。

  (1)国内有较高水平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2)“973” 、“863”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4)教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5) 重大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负责人。

  (6)主要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

  (7)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2、除上述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2项以上条件(其中1项的数量达到要求的两倍以上的,该项可作两项计算,以近5年来的成果为准)。

  (1)自然科学学科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和EI收录6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发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总点数为30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总点数为20以上或第一作者单篇论文的期刊影响因子点数为8以上)。社会科学学科发表论文在CSSCI收录源期刊4篇以上。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3)所发表的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经SCI、EI、CSSCI检索,单篇被其他人引用10次以上。

  (4)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5)理工科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文科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以上。

  (6)主编出版教材1部以上。

  (7)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者参与省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参与课题的排前3名)并且个人获得校外课题研究经费为:自然科学学科为8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为20万元以上。

  二、附则

  1、本细则所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将材料寄送人事处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86-898-6627113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人事处
  邮政编码:570228
  E-mailhd211rc@hainu.edu.cn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有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成果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引进、按管理权限分级引进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统一,通过刚性调入和兼职兼薪、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柔性流动形式,采取环境引才、项目引才、产业引才等多种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围绕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我省重点发展的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新型工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经济、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落户我省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征集引才需求。省组织人事部门向用人单位以及创新创业载体征集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七条信息发布。省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国外留学生信息联络渠道,发布海南省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与招聘公告,多渠道做好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省内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八条资格认定。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以及省宣传文化部门,对拟来海南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基本情况、有关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贡献以及真实性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其它佐证工作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三)可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评审和报批。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科技、管理、财务、金融、风险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专家组,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其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后,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委批准认定。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四)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境)外创办实业的,其在我省创办的企业或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国外组织和个人的研发机构,其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交纳的营业税,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五)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注入。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可重复享受省、市县及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六项重点支持:

  (一)启动资金资助:对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来海南创业的,可根据本人申请以及其创新创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拨给100—2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经费。

  (二)办公用房补贴:用人单位、创新创业载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租金补贴,或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办公场所。

  (三)住房、安家补贴:对刚性调入到我省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或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或提供一套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辆工作用车或配备工作助手。

  (四)跟进风险投资和项目贷款支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琼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的重点项目。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

  (五)跟进科技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保险公司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以及高管人员和关键研究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特种保险服务。

  (六)身份支持:对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聘任期间,组织部门可依据其以往经历、实际能力和业绩,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留或重新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柔性流动到我省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一样申报科技项目和科技奖项。

  (二)优先申报科研经费、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以及国家特殊津贴、优秀专家评审等。

  (三)优先向国内、省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其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实施奖励,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和宣传表彰。

  (五)优先安置家属子女,刚性调入到我省工作的,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三亚等省内市县落户,家属就业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柔性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其家属、子女随同来海南,可酌情提供免费度假服务。

  (六)优先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每年提供不少于半个月的疗养和学术休假。

  第十三条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为高层次人才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权属关系,加强协调,积极构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直接服务平台。建立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在办理居住证、企业资格证、土地征用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海南工作的无障碍机制;努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科研经费使用、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等方面,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监督。

  (二)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政府在适当区域规划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等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完善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打造良好的事业平台。

  (三)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四)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完善动产评估、流转市场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抵押业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十四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委领导、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导下进行。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宣传文化部门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载体引进人才计划申报、评估以及实施各类科技重点计划配套支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主要负责资质、职称等审核,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以及落实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财政预算、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发布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受理或委托受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

  (三)提出年度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经费预(决)算;

  (四)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呈报省委和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个人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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