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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通信领域的专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介绍说,发达国家对信息化立法非常重视,如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0多部,其中最主要的有信息自由法、电子政府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案、国家信息安全法案、电信法、通信净化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案、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数据保密法、统一电子交易法、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研究和发展法等。欧盟先后制定了欧盟网络刑事公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性文件。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英国有数据保护法、电子通信法、英国通信法。日本与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大约有30多项,如日本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电信行业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电子署名及认证业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技术基本法、禁止非法接入法等。俄罗斯有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之国家政策法、信息与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国际信息交易法、信息权法、个人信息法、电子文件法、电子数字签名法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重视信息化立法,如印度制定了信息技术法,巴西有电信基本法,墨西哥有联邦电信法。截至2001年,韩国修订和制定了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共计154部。 他认为,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以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为标志实现了零的突破,随后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此外还有部门发布的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让邬贺铨感到着急的是,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不仅是已有立法的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而且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 邬贺铨认为,信息化涉及各行各业,由某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性规制就很难做到全面公正,更谈不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体系。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但缺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已酝酿几十年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虽然代之出台的电信条例对促进我国电信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电信条例作为部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渐凸现。 鉴于此,邬贺铨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明确立法时间表,选择以下主要法律优先制定: 1. 电信法:其宗旨是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信产业发展。定义电信的内涵,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成本补偿,明确电信运营商对所传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可参考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理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体制(可参考英国的电信法)和业务许可。 2.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不仅包括对光缆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而且包括对非法接入行为的界定、对黑客和病毒对计算机系统恶意破坏的处罚。 3. 信息安全法:包括在国家重大安全应急事件情况下对通信网络的管制。 4. 信息权法:搜集、获取和传递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范对信息访问和存储的保障、拒绝信息访问的原则和方法、侵犯信息权应承担的责任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规范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5. 无线频谱管理法:明确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有偿使用。规范电磁环境及管理秩序,确保电磁频谱能得到优化利用。 6. 电子政务法:作为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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