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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招工作加强监督 确保“四有”原则
2009-07-07  新华网  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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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吴晶)高考录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教育部在日前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教育监察部门要督促和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高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快速处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教育部已要求各地教育监察部门会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监督高校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落实好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监督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根据日前下发的通知,各地教育监察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实施有效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对保送生、艺术和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招生程序和标准公开,考生资格和结果公示。积极探索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对高校自主选拔和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监督。重点查处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违规承诺乱招生,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进行欺诈招生,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加大对新生入学复查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规招生的高校,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高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责任。

  同时,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监察部门既要会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政策咨询和政策解读工作,还要利用典型案例加强招生预警宣传、防范中介招生诈骗行为,加大为考生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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