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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冠名“中国”
2018-01-16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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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月1日起,北京将实行《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新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据了解,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都可依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齐全的申报材料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且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办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应当常驻北京。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校。

  在教学实施管理中,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同时,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办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活动。

  北京市教委要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向所在区教育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经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这类国际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也都应在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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