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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报告
2008-09-17  中国教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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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年8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 李建国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请予审议。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第一次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检查非常重视,作了重要批示,指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执法检查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抓住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使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更好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批示要求明确,针对性强,为我们搞好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6月初,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的汇报和介绍,教育部等五个单位提供了书面材料。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随后,由蒋树声副委员长和我带队,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组长,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为成员,分五个小组赴辽宁、江苏、湖南、贵州、内蒙古进行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福建、山东、重庆、陕西、甘肃六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有四个方面:一是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二是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情况,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情况;三是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以及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教育情况;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情况。考虑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进行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所以这次检查没有把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这次检查坚持把监督法律的实施与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结合起来,把对面上情况的了解与对重点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检查组听取了所到省、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深入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儿童福利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实地考察,多次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总体情况

  我国有三亿多未成年人,他们的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从检查的情况看,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对学习贯彻这部法律是重视的,法律实施总体情况是好的。

  (一)深入学习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06年修订以后,各地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规划。2007年7月,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21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各地各有关方面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以案说法、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现场咨询、模拟法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增强法律宣传的感染力和渗透力。有的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活动,推动法律学习的深化。通过检查我们感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社会知晓面在逐步扩大,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儿童优先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政府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采取组织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县、区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全国自上而下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协调督促,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此外,还有一些群众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如青少年事务专家顾问队伍、娱乐场所的“五老”义务监督员队伍、对失足少年的志愿者帮教队伍,等等。各有关单位在党的领导下齐抓共管,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管、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团结一致抗震救灾,始终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最牵挂、最关切的是灾区学生,最令人感动的场景之一就是抢救和保护受灾的未成年人。可以说,抗震救灾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向未成年人免费优惠开放作了多方面的规定。文化部、教育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2家单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目前,辽宁、江苏、湖南、内蒙、贵州、福建、重庆、陕西、甘肃等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已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全国文物系统1581个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现了100%免费开放。实行免费开放的单位努力创新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公共文化设施的吸引力,未成年人集体参观人数成倍上升,有的场馆甚至出现爆满情况。各级少儿图书馆和少儿阅览室通过免费提供日常借阅和开展读书活动,读者人数明显增加。免费开放措施的实行,发挥了公共文化资源的服务功能,弘扬了优秀民族文化,开辟了未成年人的第二课堂,得到了社会各界积极评价。

  (四)加强网络服务,优化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文化环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创新,互联网的应用面不断扩大,已成为人们生活、学习的新渠道。保障未成年人正当上网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的学习、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文化、教育、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加强网上健康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倡导青少年文明上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整合了一批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精品文化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文化服务。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通过网络为农村地区广大青少年提供丰富的教育信息资源。开展“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系列活动”,积极推出优秀绿色网络业务,大力推广家庭绿色上网服务。组织专家遴选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向社会推荐。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对网吧、网站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去年4月份以来,公安机关会同信息产业等13个部门联合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工作,共清理、删除境内有毒有害信息107.9万条,关闭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网站4.8万个,整顿了一批违规经营单位,破获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文化行政部门聘请网吧社会监督员10多万人,设立统一的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的网吧。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网络游戏管理,挡住了一批存在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游戏进口,依法查处了一批存在违禁内容的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出版环节实施了防沉迷系统。

  (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一是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成立了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联合推出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2007年,中组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了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优化留守流动儿童的成长环境。比如:将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免除农村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大力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扶持、监督机制;建立爱心之家,对留守儿童给予关心照顾;举办家长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提供指导与服务,等等。二是不断改善孤残儿童的生存状况。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提出9个方面的优惠政策。近三年连续开展“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近4万名残疾孤儿实施了手术治疗和康复矫治。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拟在5年内投入资金15亿元,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新建和扩建一批设施完善的儿童福利机构。汶川地震发生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提出了灾区“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救助安置意见,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对灾区孤儿救助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三是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民政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各地以救助中心、流动救助点、职业技术培训、救助小学等多种形式开展救助工作。2007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5.4万人次。同年,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各类案件360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00余名,铲除犯罪团伙320余个,解救未成年人8000余人。

  (六)加强司法保护,认真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据统计,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200多个,审判人员7000余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公安部门也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等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讯问和审理方式,寓教于审。四是对未成年犯和需要依法矫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课堂化教学为主要方式,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道德实践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增强法制观念,形成遵纪守法、恪守规范的社会性格和行为习惯。加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今后步入社会创造条件。五是认真做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先后约有一万名未成年罪犯进入社区矫正。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检查组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并就此提出整改建议:

  (一)关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据有关方面调查,目前,我国约有4000万未成年网民,其中“网瘾少年”约占10%左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并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主要原因是不良网络游戏。此外,一些地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不力,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网吧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少数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浏览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针对这些问题,在保障未成年人上网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大力发展,积极利用,科学有效,依法管理”的方针。为此,检查组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好网络游戏内容关,依法严查存在违禁内容的网络游戏,切实承担起审批监管责任,对“批而不管”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问责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扶持适合未成年人的健康有益的网络产品,尤其是游戏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在网络游戏出版环节实施防沉迷系统,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长时间在线,沉迷网络游戏。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教育引导,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游戏运营、消费模式和游戏规则。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的管理。文化、工商、公安、工业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对网吧的经常性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网吧的监管,坚决取缔黑网吧,严格实行上网实名制和“零点断网”,对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的网吧给予重罚,同时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引导和支持规范经营的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加大网吧的群众监督工作力度。

  第三,大力开展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规范的教育,积极推进“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加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技术手段的研发应用,大力推广绿色过滤软件,努力净化网络空间。各级政府要加大公益性上网设施的投入,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重视家长教育和家庭管理的作用,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环节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积极研究矫治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措施。制定未成年人网络成瘾诊治规范,将预防、干预和控制网络成瘾工作纳入精神卫生工作的总体框架。动员社会力量,对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矫治。

  (二)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向未成年人免费优惠开放问题

  当前,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入不足。2007年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仅为15.04元。除博物馆、纪念馆外,其他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财政补贴基本未落实。二是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公益性文化设施相对较多,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匮乏。三是发挥作用不够充分。有些公益性文化设施虽已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但管理模式陈旧,设施落后,功能单一,举办的活动对未成年人缺乏吸引力。四是一些公益性活动场所改变公益性质。有的以培养特长生为名收费经营,为少数人服务。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适合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管理和使用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要重点抓好农村、街道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解决公益性文化设施经费困难问题,建立免费开放补贴长效机制,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公益性和为广大未成年人服务的宗旨。

  二是充分发挥现有活动场所的作用。推动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要切实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特别是被挤占、挪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应予收回,恢复其公益性质。深入挖掘和整合各部门的现有资源,建立一批社会实践基地,积极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外活动作为教学内容,为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条件。

  三是稳步推进学校文体设施在节假日和双休日对未成年人免费优惠开放。据统计,中小学生每年的节假日和双休日有170多天,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校的文体设施在这期间是闲置的。如果把这部分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不足问题,所花的财力物力,要比在社会上新建场所节约得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检查组了解到,一些城市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多年实践和探索,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加强对这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制定措施,稳步推进。

  (三)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已有1.5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中的很多人将子女留在农村。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人。由于缺乏父母关爱和正常的家庭教育,部分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心理和人身安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检查组认为,下一步应认真总结推广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在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长效机制上下工夫。为此,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幼儿约有1585万人,其中3—5周岁855万人。截至2005年底,我国学前3年毛入园率只有41%,农村留守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更低。留守幼儿家庭教育和早期教育缺失,严重影响今后的健康成长。建议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政府加大对农村幼儿教育事业投入,提倡形式多样的托幼服务。在留守幼儿集中的地区,由政府投资建立一批学前教育机构,使更多的农村儿童接受早期教育。

  第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目前,一些地方由政府投资,在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建立留守儿童托管机构,对留守中小学生的生活学习给予全方位关护,丰富他们的校外生活,给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这些机构对留守儿童生活、亲情、教育等方面的缺失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加强了对农村女童的权益保护,深受留守儿童和家长欢迎。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省份开展关爱留守儿童项目试点,在乡村一级建立一批留守儿童托管机构,聘用有责任心、热爱教育的人士对留守儿童进行关护。对于进入托管中心生活的留守儿童,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此外,随父母进城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落实。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今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造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困难。全社会要进一步关心和帮助灾区未成年人,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四)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

  检查表明,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严重,上升幅度较大。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和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实地考察了解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暴力型、团伙化、低龄化、作案手段成人化的趋势。闲散未成年人、经常光顾网吧的未成年人以及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较高,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与未成年人自身素养和心理特点也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重视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如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公安司法机关选派法制副校长,配合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创建“零犯罪社区”,等等。这些经验和做法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个基础上,检查组建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推进三项工作:

  第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据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有初中毕业生1963.7万人,其中,有300多万人没有升入普通高中,也没有上职业技术学校,加上当年初中辍学生,共有440多万未成年人没有上学。他们年龄一般在15岁左右,不到就业年龄,也没有谋生技能,相当一部分闲散于社会,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容易走上歧途,因而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使这部分人有书可读。特别是中西部和贫困地区,要把职业教育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重点之一,加大投入,加强管理。这既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二,加强和改进专门学校(工读)教育。我国工读教育50多年的实践证明,办好工读教育是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实际需要开办工读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少办监狱。几十年来,我国工读教育几经波折,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大量流浪儿童和违法少年散布于城市,当时的中央政府决定在一些大城市建立半工半读性质的学校,收容和教育流浪儿童和违法少年。到1966年,全国相继开办了200多所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青少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期间,工读学校被迫停办。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态势,恢复、新建工读学校102所。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工读学校逐步萎缩,目前全国仅有74所,其中,部分学校办学质量高、效果好。也有一些学校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有9个省、自治区没有此类学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及时有效的矫治是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将工读学校改称为专门学校。如何办好这类学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认真调研,总结经验,制定措施。据悉,教育部已会同有关方面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国务院予以重视,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其早日出台。检查组认为,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重的态势,大中城市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专门学校。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管改造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足少年重新犯罪。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继承以及受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案件,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外,检查中了解到,被判处缓刑、免刑的未成年人以及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复学难”问题;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还存在一些困难。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尽快出台有效措施,保障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五)关于制定完善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法规、规章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方面面,具有法条内容宽泛、执法主体多元、原则性规定较多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需要有一系列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来配套。多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建议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些规定加以梳理,该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改。同时,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或者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后,天津市已率先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了修订。湖南、江苏、陕西、辽宁、黑龙江等13个省的修订工作也已经启动。建议各地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完成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宽,任务艰巨,意义深远。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继续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生存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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